以下是小C为大家收集的化妆品信息,阅读相应新闻详细的内容,可以点击文章标题链接阅读原文。
法规&政策动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政府抽检通报
国家药监局关于停止销售标识名称为“诺颜魔斑修护膜”等假冒化妆品的通告(2021年第13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停止销售31批次假冒化妆品的通告(2021年第5号)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度化妆品监督抽检质量公告(第3期)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2021年第一期化妆品质量安全公告的公告(详情见CTT课堂)
热点新闻
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详情见CTT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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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2021年第一期化妆品质量安全公告的公告
● 原文信息
2020年,北京市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北京市2020年药品(含药包材)、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对全市化妆品经营环节开展了区级监督抽检,现将抽检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6批次化妆品予以公告。
● 信息解读
标签标识问题是不合格化妆品中常见问题之一,包括产品批件与标签标识不一致、产品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成分、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防晒剂、染发剂等。标签反映了产品的特性和功效,是传递产品信息的有效途径,这些信息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而染发、防晒产品中的某些成分是过敏源,部分消费者使用后会导致皮肤过敏或刺激,引起不适等症状。所以,如实、正确标识染发剂、防晒剂的成分,对消费者的使用安全尤其重要。
根据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全成分。
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其第十二条规定: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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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 原文信息
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15个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化妆品行业的有2例:
案例五:江苏苏州皙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发布虚假广告案
2019年10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8月完成案件调查。经查,认定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
1.当事人未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
2.当事人经营冒用山东朱氏药业集团公司厂名、厂址的美颜霜,共查实两个批次,合计2506盒,货值金额为348,334元;
● 信息解读
根据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 信息原文
案例六:广东广州市弘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未取得批件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1月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氯倍他索丙酸酯”,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碧玉堂生物多肽褪黄淡斑面贴膜”140盒,违法所得合计400元;于2016年11月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VC精华抗氧化嫩肤美白面贴膜”118盒,违法所得合计1156.40元。
● 信息解读
当事人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氯倍他索丙酸酯”,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碧玉堂生物多肽褪黄淡斑面贴膜”140盒。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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