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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送审稿)》意见的公告(解析见CTT课堂)
关于发布《中山市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后用途确定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大纲(试行)》的通知(解析见CTT课堂)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整治工作技术指南的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入河(海)排放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行业要闻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2021年增补版)》的通知
绿色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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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T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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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解读】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广东省环境空气质量,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促进各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和可持续发展,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国家或本省已发布针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应执行相应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其他污染源执行本标准。
国家或本省发布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或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已作规定的,按行业污染物或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执行;其他行业执行本标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本省另行发布行业、通用工艺或设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按其适用范围执行,不再执行本标准。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依据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执行。
2、术语与定义
固定污染源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建(构)筑物,通过排气筒或建筑构造(如车间等)向大气中排放的污染源。
挥发性有机物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监测项目及排放限值
(1)有组织排放控制限值
(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重点地区的企业执行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如新制(修)订标准或《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修改单有关规定严于本标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按照更严格标准要求执行。)
①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②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③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
④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污染物监测要求
(1)一般要求
①监测要求: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HJ 819和排污许可证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②设备要求: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③采样要求:对企业排放的废气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
④工况要求:对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原则上不应低于设计工况的75%。对于监督性监测,不受工况和生产负荷限制。
(2)有组织排放监测要求
①排污口要求: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设置排污口标志。
②采样方法: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和HJ 732、HJ/T 373的规定执行。
(3)无组织排放监测要求
①储存设施VOCs检测方法:对于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设施以及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VOCs排放,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GB/T 16157、HJ/T 397、HJ 732和HJ 38的规定执行。对于储罐呼吸排气等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
②管道、敞开液面VOCs检测方法: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的VOCs排放,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HJ 733的规定执行,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对于循环冷却水中总有机碳(TOC),测定方法按HJ 501的规定执行。
③点位要求: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测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 m,距离地面1.5 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 m,距离地面1.5 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④频率要求:厂区内NMHC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 604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小时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厂区内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
⑤企业边界VOCs检测方法: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按HJ/T 55、HJ 194的规定执行。
5、CTT的资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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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T具备以上项目的检测能力和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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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山市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后用途确定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大纲(试行)》的通知
【信息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加强中山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管理,明确调查方式与工作程序,简化调查内容,缩短调查时间,结合中山市实际,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等技术规范编制了《中山市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后用途确定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大纲》,现予发布。
1、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中山市辖区内,现状为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后用途确定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且该地块并不存在以下七种情况中任意一种,则无需进行采样等后续调查,可按本次大纲编制调查报告。
(1)历史上存在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以及电镀、化工、造纸、制革、金属表面处理、医药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行业企业活动;
(2)历史上存在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
(3)历史上存在涉及工业废水污染或污水灌溉;
(4)历史存在监测数据表明有污染;
(5)历史上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6)地块现状存在被污染迹象;
(7)地块存在明显来自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
若存在以上7种情况任意一种的,则需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等技术规范进行采样等后续阶段调查。
2、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工作要求
(1)工作要求
①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原则上以污染识别为主,可通过收集资料、历史卫星遥感影像、现场踏勘、场地异味辨识、访谈知情人员、利用关联场地信息、快检设备辅助及其它工作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
②调查需对上述七种污染情况进行特别说明,并给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如资料缺失的,应通过其它方式辅助判断,在调查报告中说明情况、给出判断依据。
(2)报告组成
①前言:列明地块位置、面积和简单的历史使用及流转情况。
②概述:对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权人、土地证信息等描述。
③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与分析:对踏勘现场、地块及相邻地块使用情况和历史使用情况进行描述。
④人员访谈:包括访谈内容、访谈对象、访谈形式。
⑤结论与分析:调查结论应明确地块内及周围区域有无可能的污染源。
⑥附件:需提交指定材料作为调查报告的附件资料。其中包括地块及其相邻地块的现状图片及历史卫星影像图片、地块的土地利用及规划资料、土地登记信息资料、地块上的构筑物从事过生产活动或其他建设利用,需提供与之相关的环保资料或说明、土壤污染状况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与分析表、人员访谈记录表及照片、申请人承诺书,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等。
3、CTT检测能力和资质情况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分为三个阶段,我司具备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资质能力,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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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T具备以上项目的检测能力和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