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C为大家收集的环境信息,阅读相应新闻详细的内容,可以点击文章标题链接阅读原文。
政策&标准
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解析见重点解读01)
生态环境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
生态环境部发布《土壤和沉积物 13种苯胺类和2种联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等5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关于征求《水质 丙烯酸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征求意见稿)》等四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行业要闻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解析见重点解读02)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畜禽规模养殖场专项检查行动
关于印发《惠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报告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解析见重点解读03)
环保资讯
-重点解读-
01
[解读] 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
信息解读: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为全面掌握我国土壤资源情况,国务院决定自2022年起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
一、普查对象与内容
普查对象:全国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
普查内容:为土壤性状、类型、立地条件、利用状况等。其中,性状普查包括野外土壤表层样品采集、理化和生物性状指标分析化验等;类型普查包括对主要土壤类型的剖面挖掘观测、采样化验等;立地条件普查包括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利用状况普查基础设施条件、植被类型等。本标准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地块调查报告的质量监督检查。
二、土壤普查定义
指的是在一定区域内,对土壤的成因、类型的性状、肥力(有机质、全氮、有效磷、速效钾、pH)、分布、改造利用途径所进行的一项全面调查。它的内容包括:土壤类型的确定、土壤物理和化学状况的测定、土壤评价和低产土壤改良规划等。
三、历届普查时间及工作内容
1、组织实施主体
经整理,历届全国土壤普查时间线、工作要求见下表:
CTT具备上表中土壤性状普查资质。
02
[解读]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指导和规范东莞市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设施、设备等拆除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结合《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东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本方案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以下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建(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1)东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2)电镀、化工、制革、石油加工、医药制造、造纸、农药、印染、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
(3)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企事业单位。
二、工作流程
1、拆除活动前
责任主体原则上为相关企事业单位;如存在责任主体无法认定或灭失的情况,相关土地使用权人应依法承担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参照企业拆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组织编制包含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在内的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拆除活动中
企事业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施工单位开展拆除工作。
特种设备、装备的拆除和拆解需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现场的情况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需要,及时完善和调整《污染防治方案》。
3、拆除活动后
企事业单位组织编制《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总结报告》。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开展土壤、地下水和环境空气的监测工作,所有检测结果等资料应妥善保存。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活动结束后,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三、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流程图
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CTT具备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土壤及地下水检测能力和资质。
03
[解读] 关于印发《惠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报告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信息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土壤环境管理,指导和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提高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修复效果评估监测数据的可靠性指导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报告评审流程,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本指南自2022年3月1日起试行。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以下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建(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1)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
(2)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
(3)拟收回、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或用途变更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
(4)从事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印染、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汽车拆解、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用地。
(5)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等其他需开展土壤污染状 况调查的项目。
二、工作流程
1、地块申报
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申请”)人直接(或经由自然资源局信息化系统)向市生态环境局送申请将有关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
2、调查实施
(1)调查时间和方式
申请人在接到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关于相应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书面通知后,尽快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调查,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所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审核人需具有环保、农业、地质或化工专业的高级职称。
(2)调查程序和内容
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
第一阶段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第二阶段调查:以采样与分析为主;第三阶段调查:以补充采样和测试为主。
3、调查质量监督检查
(1)质量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市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从业单位,包括调查单位、参与采样监测工作的采样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4、质量监督检查类别及内容
(1)质量监督检查类别
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包括基本资料审查、对调查关键环节(现场采样环节和检测分析环节)的监督检查和报告完成后的监督抽查等。
(2)质量监督检查资料
检测实验室资质及其基本信息;调查地块基本信息;布点采样及质控工作方案;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检测报告、质控报告;相关过程资料(包括建井、洗井、采样、流转、前处理及检测原始记录、土壤样品库交接单回执)。
CTT具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检测能力和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