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C为大家收集的化妆品信息,有兴趣的可以点击新闻标题链接,阅读相应新闻详细的内容。
法规&标准动态
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采纳了化妆品中纳米形式二氧化钛涂层的公众意见
政府抽检通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基地的通知 药监办〔2018〕12号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管的通知(详见每周课堂)
民间新闻
消费升级步伐加快 进口商品需求旺盛——商务部发布《主要消费品供需状况统计调查分析报告》
【5.25护肤日】上海市食药监发布市2017年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
▌▌每周课堂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管的通知
【原文信息】
国家药品监管局于2018年4月19日发布对全国7家化妆品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通告,其中涉及我省福州绿野生化技术有限公司、猫头鹰(福州)日用品有限公司2家化妆品生产企业。《通告》飞行检查中发现福州绿野生化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绿力BABY婴肤止痒膏未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的要求组织生产、微生物检测规程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的要求、生产工艺用水未按要求开展电导率、PH值和微生物有检测等3项严重缺陷问题和7项一般缺陷问题(详见附件1);飞行检查中发现猫头鹰(福州)日用品有限公司洁净车间更衣室缺少一更室设施、生产工艺用水未开展微生物检测2项严重缺陷问题和4项一般缺陷问题。(详见附件2)
【信息解读】
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第二十七条 生产用水的水质应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pH 值除外)。第四十二条 生产过程中应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卫生质量监控。微生物项目(包括: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霉菌和酵母菌等)
2.《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儿童、口唇和眼部使用的化妆品,菌落总数≤500CFU/g或CFU/mL,其他化妆品≤1000CFU/g或CFU/mL;霉菌和酵母菌≤100CFU/g或CFU/mL,耐热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和铜绿假单胞菌不得检测。
我司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06 的检测能力和资质。
我司具备菌落总数、耐热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霉菌和酵母菌的检测能力和资质。
▌▌知识学堂
上期我们讲了化妆品按功能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那么小C 问大家一个问题,浴盐、牙膏、漱口水、香皂、香水在我国那些属于化妆品,那些不属于化妆品呢?
今天我们就来学习,如何判定一款产品是否属于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定义的化妆品范畴?
首先我们来了解《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化妆品是如何定义的。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
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主要从以下3个方面考虑:
【使用方法】应是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如揉、抹、敷等,口服、注射等方式达到美容目的的产品不属化妆品范畴。
【施用部位】应是人体表面任何部位,如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
【功能和使用目的】应是以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为目的,不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功能,这也是化妆品与药品的本质区别。
我国法规定义的化妆品不包括牙膏和其他与口腔黏膜接触的产品,另外,香皂也不属于化妆品喔。你学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