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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标准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生态环境部环监测[2018]45号 )(解析见每周课堂)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全面推进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及给排水系统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解析见每周课堂)
行业要闻
关于2017年度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第一批)的通报(解析见每周课堂)
绿色生活
关于公布《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公告 2018年 第12号 )
今年前5月广东近九成天数空气优良 主要江河水质稳定14市空气质量改善
▌▌每周课堂
1.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生态环境部环监测[2018]45号 )
【信息解读】
一、加强制度建设
(一)完善资质认定制度。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均应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二)加快完善监管制度。资质认定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对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生态环境部修订《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体系建设。
(三)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建立覆盖方案制定、布点与采样、现场测试、样品流转、分析测试、数据审核与传输、综合评价、报告编制与审核签发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对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通过统计调查、监督检查、能力验证、比对核查、投诉处理、审核年度报告、核查资质认定信息、评价管理体系运行、审核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方式加强监管。
(五)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和资质认定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监测行为存在不规范或违法违规情况的,视情形给予告诫、责令改正、责令整改、罚款或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等处理,并公开通报。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处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2.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全面推进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及给排水系统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信息解读】
一、排放口规范化设置要求
(1)有工业废水排放的企业应当执行《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的要求,原则上只允许设置1个雨水排放口和1个污水排放口(或污水接管口),因特殊需要增加污水排放口的,必须报请环保部门审核同意;需要增加雨水排放口的,必须向环保部门备案。
(2)凡排放含《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一类污染物的单位,应在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专门增设规范的排污口。
(3)雨水排放口必须设置采样检查井。
二、水平衡和总量控制系统建设要求
水平衡或过程监控系统。水平衡或过程监控系统是对工业用水、污水处理、工业废水排放进行全流程管理,对厂内进水、原料用水、冷却用水、生产用水、车间出水、治理设施进水和末端治理后的出水等重要节点实施流量自动计量和监控,以表征企业给排水动态平衡的信息系统。水平衡或过程监控系统建设技术方案详见原文附件1。
3.关于2017年度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第一批)的通报
【信息解读】
复核依据《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7〕677号)
主要问题如下:
(1)遗漏主要环境保护目标。遗漏主要评价因子。遗漏污染敏感点。
(2)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不可行或缺失。
(3)未进行风险评价。
(4)工程分析错误。
(5)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等级错误。
(6)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错误。
(7)环境影响预测不完全,无环境恢复措施。
4.环保税申报: 三大常见问题
【信息解读】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有四种核算方法,有着非常明确的适用顺序要求:
(1)首先适用符合规定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数据;
(2)其次适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有关规定的监测数据;
(3)再次适用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若以上条件均不符合,则最后适用省级环保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核定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