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C为大家收集的一周食品信息,阅读相应新闻详细的内容,可以点击文章标题链接阅读原文。
法规动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食品中那非类物质的测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详见内文附件)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详见每周课堂)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9部门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关于扩大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适用范围的通知
政府抽检通报
安徽省食药监局关于2018年上半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通报(第二十五期)(详见每周课堂)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8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通告(2018年第35号)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18年第28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8年第25期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
民间新闻
食品“保湿剂”用量申请提高12倍惹争议,专家提议:公布申请者名单
香港食安中心呼吁市民不要食用疑受李斯特菌污染的预先包装冷藏蔬菜产品(详见每周课堂)
▌▌每周课堂
1、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信息原文】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提高企业名称登记的便利化水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信息解读】
名称基本规范
【名称要素】企业名称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名称构成】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可以是企业所在地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地市级(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地区、盟等,下同)或者县级(包括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等,下同)行政区划。市辖区以及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可以与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连用,但不得单独使用。
行政区划可以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字号构成】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10个以下的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其组合,且应当具有显著性。
【禁止字号】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字号,但另有含义的除外。
企业名称不得将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作字号,但其具有其他含义或者具有显著性、社会公众可以明确识别的除外。
【行业表述】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企业名称所属行业的表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作为行业或者经营特点限定语,应当具有显著性。
【组织形式】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依法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习惯标明组织形式且明确易懂,不得引人误解。
【特殊规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批准,企业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或者不含字号,具体条件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条件的企业名称,可以不使用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表述。
【含“中国”字词情形】除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国际”等字词。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境外出资人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词。
【禁止内容】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四)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不得相同】企业名称不得与下列情况的其他企业名称相同:
(一)被撤销设立登记、名称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
(二)已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但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
(三)与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的不使用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四)其他已登记或在企业名称保留期内的。
【不得近似】企业名称不得与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情况的企业名称近似。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经过授权等情形的除外。
不得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网站名称等用作字号,误导公众,经过授权等情形的除外。
【分支机构名称】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并后缀“分公司”、“分厂”、“分店”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等字词。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中可以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或者地名。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中可以使用字号,且应当符合企业字号的有关规定。
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境外企业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集团母公司及成员名称】设立3家以上全资或者控股企业的企业法人可以组建集团,并可以在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集团母公司。
集团母公司在章程中记载企业集团名称,并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经母公司授权,集团成员企业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并将授权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通报(第二十五期)
【信息原文】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我市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的食品开展专项抽样检验工作。本次共抽检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食品517批次,涉及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生产经营主体387家次,共检测食品指标2099项次。其中不合格样品40批次,涉及不合格食品类别有饼干3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批次、糕点9批次、粮食加工品13批次、肉制品3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批次、水果制品1批次、速冻食品3批次、糖果制品3批次、调味品1批次、饮料2批次,涉及不合格项目为标签、防腐剂之和、极性组分。
【信息解读】
详细不合格清单如下:
极性组分是食用油在油炸过程中发生氧化反应、热聚合反应、热氧化聚合反应、热裂解反应和水解反应等系列反应所产生的比正常植物油分子(甘油三酸酯)极性较大的一些成分,主要用于描述油脂的劣变程度。 极性组分物质对人体健康有害,会导致动物生长停滞、肝脏肿大、生育功能和肝功能发生障碍,人淋巴细胞畸变等。
本次抽检的煎炸油,极性组分检出值为34.0%,不符合《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GB 7102.1-2003)中规定,煎炸油的极性组分应小于等于27%。
我司具备极性组分检测能力和资质,检测方法为GB5009.202-2016。
3、香港食安中心呼吁市民不要食用疑受李斯特菌污染的预先包装冷藏蔬菜产品
【信息原文】
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安全中心(中心)七月七日呼吁市民,为审慎起见,不要食用数款英国Greenyard Frozen UK Ltd生产的预先包装冷藏蔬菜产品,因为有关产品可能受致病菌李斯特菌污染。业界如持有受影响产品,应立即停止使用或出售。
【信息解读】
李斯特菌中的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在自然界分布非常广泛,从土壤、粪便、水体、蔬菜、青贮饲料以及多种食品中都可以分离出来。单增李斯特菌是一种属于厚壁菌门李斯特菌属的革兰氏阳性短杆菌,兼性厌氧,无芽孢,在营养丰富的环境中可形成荚膜。其生长温度范围为2~42℃(0℃亦能缓慢生长),最适温度为35~37℃。单增李斯特菌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可在低温下生长,-20℃下能存活1年。在pH中性至弱碱性(pH 9.6)条件下生长良好,pH 3.8~4.4的酸性
条件下可缓慢生长。加热至60~70℃经5~20分钟可杀死,70%酒精处理5分钟亦可杀死。
单增李斯特菌属于细胞内寄生致病菌,它自身不产生内毒素,而产生一种具有溶血性质的外毒素——单增李斯特菌溶血素O(LLO),该毒素是单增李斯特菌的重要毒力因子。由于体液免疫对单增李斯特菌感染无保护作用,故细胞免疫力低下和使用免疫抑制剂的患者容易受到该菌的感染。
针对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的相关建议:
一、加强对高危食品中单增李斯特菌的管理,阻断被污染食品的流通途径。食品生产企业主体应加强对高危食品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溯源、预警,阻断被污染食品的流通途径,避免单增李斯特菌污染食品流入市场,降低人群李斯特菌病的发病和传播。
二、认真执行良好卫生规范,在源头上控制单增李斯特菌的污染。单增李斯特菌在自然界中分布广泛,安全风险存在于从养殖、种植、加工、贮藏和流通的全过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良好卫生规范(GHP),有效控制原料,生产工艺和卫生措施严格到位,有效避免二次污染以及贮运交叉污染等潜在风险,在源头上控制单增李斯特菌污染的风险。
三、加强消费者培训与教育,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通过电视、广播和自媒体等途径加强对消费者特别是敏感人群的培训与教育,如避免食品冰箱保藏时间过长、避免交叉污染、冰箱冷藏或冷冻保藏食品在食用前进行彻底加热等措施,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消费和自我保护能力。
我司具备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的检测能力和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