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C为大家收集的一周食品信息,阅读相应新闻详细的内容,可以点击文章标题链接阅读原文。
法规动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安全消费提示和食品安全风险解析汇编(详见附件)
发改委:关于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8〕802号)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第59号公告:关于《黄豆酱》等212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调整标准主管部门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食品生产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桂食药监办食生〔2018〕8号)(详见每周课堂)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赣食药监食品经营〔2018〕22号)
政府抽检通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详见每周课堂)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通报(第二十六期)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18年第29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 (详见每周课堂)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8年第27期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流通领域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和宣传专项整治暗访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61期)
民间新闻
▌▌每周课堂
1.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食品生产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信息原文】
为严厉打击食品生产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根据《2018年全区食品生产监管工作要点》要求,结合年度监管工作安排,自治区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3个月的食品生产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
【信息解读】
一、工作目标
按照“排查要全面、处置要及时、治理要彻底、成果要巩固”的要求,重点解决食品生产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等突出问题,督促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生产水平,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我区的食品安全水平得到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品种。食品生产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以及食品生产带有行业共性隐患和“潜规则”问题的食品品种,如乳制品、肉制品、鲜湿米粉、酒类、糕点、水产制品等。
(二)重点对象。以获证食品生产企业为主,尤其是以往监督抽检不合格或有其他不良记录的生产企业;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为辅,尤其是产量较大、销售范围较广的食品生产小作坊。
三、整治内容
(一)落实食品生产者自查。督促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以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情况作为自查重点,根据自治区局关于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指导意见的有关内容,全面开展自查,查找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同时,提交自查整改材料到当地监管部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自查整改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二)现场监督检查,排查风险隐患。各地结合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根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3号)有关规定,利用现场检查系统运用,加强对生产者的现场检查,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对历年来监督抽检监督抽检出现不合格,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企业要重点检查,必要时,要进行现场抽样送检。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进行认真分析和综合评估,针对性地提出全面、有效的整改措施,并下达整改意见,并及时进行整改复查。
(三)抽样检验,做好监测预警。坚持问题导向,结合现场监督检查,强化对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抽检、快速检测工作,重点对可能存在问题或者涉嫌非法添加物产品,加大抽检力度,增加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充分发挥食品快速检测箱的作用,有针对性的检测甲醛、二氧化硫、四硼酸钠等非法添加物。对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食品添加物或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要立即报告并依法查处,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
(四)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对发现的使用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四、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时间从2018年6月中旬至9月中旬。主要步骤如下:
(一)部署阶段(2018年6月)
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辖区内整治重点、监管措施、责任分工、时间进度安排。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7月至8月)
各地根据工作方案,深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组织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必要时的抽样检验,针对排查出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8年9月)
各地收集、整理、汇总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信息,总结成效和经验,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探索解决措施途径,推动构建长效化监管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对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做到100%进行企业整改后复查,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2.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信息原文】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饼干、酒类、水果制品、饮料和食用农产品5类食品540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27批次,不合格样品13批次。其中,饼干115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酒类15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水果制品4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饮料128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食用农产品105批次,不合格样品9批次。不合格项目主要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铝的残留量、铅、菌落总数、氧乐果、三唑磷、呋喃西酮代谢物、毒死蜱、氯霉素等。
【信息解读】
三唑磷属于中等毒性非内吸有机磷广谱杀虫剂、杀螨剂、杀线虫剂,具有胃毒和触杀作用。主要用于棉花、粮食、果树等鳞翅目害虫、害螨、蝇类幼虫及地下害虫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中规定,柑橘中三唑磷残留限量为不得超过0.2mg/kg。
毒死蜱属于有机磷杀虫剂,高效广谱,是替代高级有机磷农药的主要品种之一,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无内吸作用。该药在土壤中持效期长,因此,对地下害虫有很好的防治作用。与常规农药相比毒性低,对天敌安全,是替代高毒有机磷农药(如甲胺磷、氧乐果等)的首选药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6)中规定,菠菜(叶菜类蔬菜)毒死蜱最大残留限量不得超过0.1mg/kg。
农业部2032号公告规定: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导致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三唑磷超标的可能原因:
1)农药施药量过大;
2)农药使用频率过高;
3)种植户没有严格执行农药停药期造成。
毒死蜱超标的可能原因:
1)种植户对国家相关法规不了解,违规使用毒死蜱农药导致;
2)土壤中残留毒死蜱农药,通过植物根部的吸附作用,聚集在植物上导致。
我司具有三唑磷、毒死蜱的检测能力及资质。
3.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18年第29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
【信息原文】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了4类食品409批次样品的监督抽检。其中,方便食品31批次,不合格3批次;糕点55批次,不合格4批次;食用农产品204批次,不合格5批次;调味品119批次,不合格2批次。不合格项目主要有:大肠菌群、菌落总数、脱氢乙酸、酸价、过氧化值、黄曲霉毒素B₁、腐霉利、氟虫腈等。
【信息解读】
黄曲霉毒素B₁是二氢呋喃氧杂萘邻酮的衍生物,含有一个双呋喃环和一个氧杂萘邻酮(香豆素)。存在于土壤,动植物各种坚果,特别是花生和核桃中。在大豆、稻谷、玉米、通心粉、调味品、牛奶、奶制品、食用油等制品中也经常发现黄曲霉毒素。一般以热带和亚热带等南方高温、高湿地区受污染最为严重,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检出率比较高。黄曲霉毒素耐热,280℃才可裂解,故一般烹调加工温度下难以破坏。黄曲霉毒素B₁对包括人和若干动物具有强烈的毒性,其毒性作用主要是对肝脏的损害。慢性毒性可诱发癌变,人的原发性肝癌也很可能与黄曲霉毒素有关。长期食用超标食品可对人体造成伤害。
黄曲霉毒素B₁不合格原因:
1)原料在采收和储运过程中环境条件高温潮湿,导致原料霉变、腐烂;
2)企业采购时没有严格挑拣原料并进行相关检测;
3)加工中没有采用精炼工艺或工艺控制不当。
氟虫腈英文通用名为fipronil,商品名Regent(锐劲特),是一种苯基吡唑类杀虫剂、杀虫谱广,对害虫以胃毒作用为主,兼有触杀和一定的内吸作用,其作用机制在于阻碍昆虫γ-氨基丁酸控制的氯化物代谢,因此对蚜虫、叶蝉、飞虱、鳞翅目幼虫、蝇类和鞘翅目等重要害虫有很高的杀虫活性,对作物无药害。该药剂可施于土壤,也可叶面喷雾。
农业部1157号公告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除卫生用杀虫剂、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在我国境内停止销售和使用于其他方面的含氟虫腈成分的农药制剂。
氟虫腈不合格原因:1)种植户对科学用药常识和病虫害防控技术掌握不够,盲目用药导致; 2) 种植户对国家相关法规不了解,超范围用药导致;3)土壤中残留氟虫腈农药,通过植物根部的吸附作用,聚集在植物上导致。
我司具备黄曲霉毒素B₁、氟虫腈的检测能力和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