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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T行业信息分享——食品篇(2019年第10期)

来源:中鼎检测 日期:2019-05-08 点击:4079次

以下是小C为大家收集的食品信息,阅读相应新闻详细的内容,可以点击文章标题链接阅读原文

法规动态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19年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19〕249号)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就《关于有效应对职业投诉举报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和考核的通知

政府抽检通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1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北省本级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公告( 2019年第34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 第12号〕(详见每周课堂)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7期)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18年深圳市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抽检情况白皮书的通知(深市监〔2019〕282号)

民间新闻

消费提示——食用油

盲目补钙补锌可能坑了宝宝 “补娃娃”硬核知识请收下

半盘香椿炒鸡蛋下肚 女子亚硝酸盐中毒(详见每周课堂)

衡水市场监管局公布查处农村假冒伪劣、“山寨”食品十起典型案例

案例|普通食品非法添加西洋参 法院判处十倍赔偿(详见每周课堂)

—CTT课堂—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 第12号〕

【信息原文】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食用农产品,糕点,豆制品,特殊膳食食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5类食品中8批次样品不合格,涉及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等指标。不合格项目为:诺氟沙星、呋喃唑酮代谢物、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脱氢乙酸、铝的残留量、、锌、铁、酸值。

【信息解读】

是人体必需的元素,是人类骨、齿的主要无机成分也是神经传递、肌肉收缩等所必需的元素,人体中钙含量不会影响生长发育和健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2010)中规定,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钙含量不低于12.0mg/100kJ,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中规定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因此,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中钙的要求为不低于标示值的80%且不低于12.0mg/100kJ。

钙含量不达标的可能原因:

1.可能是原辅料用食品营养强化剂不满足质量规格要求;

2.生产加工过程中搅拌不均匀等。    

我司具备钙和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的检测能力和资质。

2.半盘香椿炒鸡蛋下肚 女子亚硝酸盐中毒

【信息原文】

眼下又到了吃香椿的季节,前两天大连市民王女士到野外采了一些香椿,简单清洗下锅,一盘香椿炒鸡蛋就端上了饭桌。哪知道,大半盘香椿炒鸡蛋下肚后,王女士出现了恶心、心慌、头晕等症状。到了医院一查,才得知是亚硝酸盐中毒!经医生救治,王女士转危为安。不过,香椿怎么能把人给吃中毒呢?

香椿的毒性源于其叶芽中富集的来自土壤中的硝酸盐,后者可以转化为亚硝酸盐,被人体食入后,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接合,使其二价铁氧化为三价铁,导致血红蛋白丧失携氧能力,造成组织缺氧,从而引发中毒。香椿芽中亚硝酸盐含量并不是很高,尤其是嫩芽,除非大量食用,一般较为安全。椿芽经热水焯烫,亚硝酸盐含量会明显减低。所以我们食用香椿,尽量选用紫色的嫩芽,食用前焯一下,有节制食用,一般不会引起中毒

【信息解读】

如何预防亚硝酸盐中毒

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亚硝酸盐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并设置专门场所保管,严格标记和使用管理。在遵循相关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原料控制、生产规范等有效措施,来降低食品中亚硝酸盐的含量。

2.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的相关规定,特别要严格监控熟肉制品的制作过程和贮存环境条件,从根本上杜绝误食的可能性。

3.监管部门:加强对亚硝酸盐的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严禁餐饮服务单位购买、贮存亚硝酸盐,严禁使用工业用盐,防止亚硝酸盐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4.消费者:购买正规渠道销售的食品。要注意食用新鲜蔬菜,不食用存放过久或变质的蔬菜。吃剩的熟菜不可在高温下存放过久,饭菜最好现做现吃。尽量不用“苦井水”煮饭,不得不用时,应避免长时间存放。食用野菜时,最好提前用开水烫一下,以便有效降低有毒成分含量。食用野菜不要一次性吃太多也不要长期吃,防止毒素积累到肝脏中,影响人体健康。

我司具有亚硝酸盐的检测能力及资质。

3.案例|普通食品非法添加西洋参 法院判处十倍赔偿

【信息原文】

原告吴某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了10瓶“玉灵膏”,每瓶价格为268元,共计2680元,“玉灵膏”的宝贝详情页面介绍,产品名称:柴火蒸制50小时加强版玉灵膏,成分:广西博白桂圆肉,美国进口西洋参,产品并未标明生产者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我国食品安全法强制规定标注的内容,属于三无产品,涉诉的产品没有取得我国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卫食健字),属于普通食品,但是产品的成分中却含有中药材西洋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对原告吴某请求被告上高县某某农家店返还“玉灵膏”10瓶的货款2680元并按货款2680元的10倍标准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信息解读】

西洋参可用于保健食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的依据:

卫生部于2003年2月2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在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不包括西洋参,在附件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包括西洋参。

2007年10月12日,卫生部发布《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中标明“我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该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

2011年12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参茸酒等产品不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通知》,规定人参、丹参、西洋参、党参等物质属于仅限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

2018年4月2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征求将党参等9种物质作为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意见的函(国卫办食品函〔2018〕278号),拟将党参、肉苁蓉、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天麻、山茱萸、杜仲叶等9种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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