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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T行业信息分享—— 食品篇(2019年第17期)

来源:中鼎检测 日期:2019-08-14 点击:3089次

以下是小C为大家收集的食品信息,阅读相应新闻详细的内容,可以点击文章标题链接阅读原文

法规动态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解读(详见每周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552号  

关于公开征求多聚半乳糖醛酸酶等8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食品地方标准的公告(豫卫公告〔2019〕6 号)

政府抽检通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19年有机茶叶产品(网售)认证有效性抽查结果的通告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的通告(2019年第30期)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0期)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通报(第二十九期)(详见每周课堂)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32期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2019年8月14日)

民间新闻

夏季饮食当心“冰箱杀手”(详见每周课堂)

2019年上半年国产保健食品备案情况盘点及分析

益生菌产业乱象:企业狂热,科学家谨慎

西安2女生叫外卖用餐后上吐下泻 商家承担医药费并赔偿3000元

上海:醉虾、醉蟹、醉蟛蜞今夏都“禁售”!每年5至10月市民切记“忌口”

—CTT课堂—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解读

信息原文

随着食品产业的发展,市场上出现一些欺诈性的食品和保健食品,一些企业以打“擦边球”的方式,将普通食品虚假标注、包装、宣传为功能性食品或者婴幼儿的特殊食品。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问题,影响了公众的食品安全,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近期,江西省市场监管总局通报了某些公司将其生产的固体饮料以具有一定功能性质的“配方粉”形式出售,宣称能解决婴幼儿过敏等问题,这是一起典型的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的案件。对此,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要求举一反三,对江西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进行再部署、再落实,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

信息解读

一、整治对象

1、生产饮料(固体饮料)、糖果制品、方便食品、代用茶、配制酒等产品,但企业名称中含有“生物”“医药”“制药”“药业”“保健”等字样的;

2、保健食品虚假标注或者虚假宣传的;

3、普通食品标注或者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虚假宣传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整治措施

1、严格市场准入。对没有药品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资质的,但在企业名称中含有“生物”“医药”“制药”“科技”“保健”“高新技术”等字样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申请不予受理或纠正后受理。

2、加强原料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按照产品配方进行领料、投料,严禁添加药品和非食品原料。使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和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目录和公告使用相关原料。

3、规范标签标识。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不得以直接或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普通食品或其某一性质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或药品混淆,不得标注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非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

4、严查虚假宣传。重点查处“四类行为”:

(1)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等名义,或者以专家、知名人士、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等名义,对食品作虚假或导致消费者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2)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之外,集中招徕消费群体组织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或者利用产品招商会、产品推介会、分享表彰会等方式,在产品推销过程中作夸大及虚假宣传的行为;

(3)发布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和利用健康养生节目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

(4)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虚假宣传、超直销产品范围经营、未在批准区域开展直销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要求

对发现问题的,要求做到“五个一律”:

1、问题企业一律责令立即整改;

2、问题食品标签或包装、说明书一律没收并公开集中销毁;

3、问题食品一律停止经营,责令主动召回;

4、违法行为一律依法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5、发现食品中添加药品、非食品原料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我司具备保健食品中违禁添加物如:西布曲明、西地那非等项目的检测能力及资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通报(第二十九期)

信息原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6月组织对深圳市餐饮环节的食品开展了抽样检验工作,本次共抽检餐饮环节食品2590批次,涉及餐饮环节经营主体1506家次,共检测食品指标11904项次。其中检出不合格样品13批次,涉及不合格食品类别有餐饮食品1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1批次,酒类1批次,粮食加工品1批次,食用农产品5批次,蔬菜制品1批次,水产制品2批次,调味品1批次;涉及不合格项目类别为品质指标、兽药残留、重金属元素等污染物、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污染、非食用物质。主要不合格项目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铝的残留量、酒精度、4-氯苯氧乙酸钠、恩诺沙星、呋喃唑酮代谢物、氧氟沙星、二氧化硫、铅、菌落总数。

信息解读

脱氢乙酸及其盐是一种低毒高效防腐、防霉剂。在酸、碱条件下均有一定的抗菌作用,尤其对酵母菌和霉菌的抑制作用最强。美国FDA认为脱氢乙酸属于一般公认为安全(GRAS)的可直接加入食品中的物质。与同样作为防腐剂的苯甲酸、山梨酸相比,脱氢乙酸由于可能会与人体蛋白质结合,积蓄性较苯甲酸、山梨酸强。由于脱氢乙酸可与血浆的白蛋白或组织中蛋白质的胺基结合,如果长期过量食用脱氢乙酸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引起肝、肾和中枢神经系统的损伤。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糕点中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最大使用量为0.5g/kg;米粉制品中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本次抽检的蛋糕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检出值为1.58g/kg,超标3.16倍;本次抽检的河粉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检出值为0.364g/kg,超过GB 2760规定的要求。

食品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的原因可能是:

1.生产企业对国家相关法规不了解,不正确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导致;

2.生产企业明知故犯,为了延长产品保质期而超限量使用。

我司具备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检测能力和资质。

夏季饮食当心“冰箱杀手”

信息原文

夏季,许多人会选择把吃不完的饭菜放进冰箱,认为这样“既保鲜又降温”。但是一些嗜冷的李斯特菌会在食物中隐伏。专家提醒,不便加热食用的食物,还有像牛奶、乳制品、蔬菜和海产品等,都是李斯特菌污染的高风险食品。李斯特菌是一种人畜共患病的病原菌,它在0℃—45℃都能生存,尤其在冰箱的冷藏温度下仍可以生长繁殖,所以又叫“冰箱杀手”。大多患者因为吃了冰箱里的剩饭菜后被感染,导致发热、头痛,胃肠道症状、脑膜炎或败血症等病症。

信息解读

李斯特菌中的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在自然界分布非常广泛,从土壤、粪便、水体、蔬菜、青贮饲料以及多种食品中都可以分离出来。单增李斯特菌是一种属于厚壁菌门李斯特菌属的革兰氏阳性短杆菌,兼性厌氧,无芽孢,在营养丰富的环境中可形成荚膜。其生长温度范围为2~42℃(0℃亦能缓慢生长),最适温度为35~37℃。单增李斯特菌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可在低温下生长,-20℃下能存活1年。在pH中性至弱碱性(pH 9.6)条件下生长良好,pH 3.8~4.4的酸性条件下可缓慢生长。加热至60~70℃经5~20分钟可杀死,70%酒精处理5分钟亦可杀死。

单增李斯特菌属于细胞内寄生致病菌,它自身不产生内毒素,而产生一种具有溶血性质的外毒素——单增李斯特菌溶血素O(LLO),该毒素是单增李斯特菌的重要毒力因子。由于体液免疫对单增李斯特菌感染无保护作用,故细胞免疫力低下和使用免疫抑制剂的患者容易受到该菌的感染。针对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的相关建议:一、加强对高危食品中单增李斯特菌的管理,阻断被污染食品的流通途径。食品生产企业主体应加强对高危食品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溯源、预警,阻断被污染食品的流通途径,避免单增李斯特菌污染食品流入市场,降低人群李斯特菌病的发病和传播。二、认真执行良好卫生规范,在源头上控制单增李斯特菌的污染。单增李斯特菌在自然界中分布广泛,安全风险存在于从养殖、种植、加工、贮藏和流通的全过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良好卫生规范(GHP),有效控制原料,生产工艺和卫生措施严格到位,有效避免二次污染以及贮运交叉污染等潜在风险,在源头上控制单增李斯特菌污染的风险。三、加强消费者培训与教育,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通过电视、广播和自媒体等途径加强对消费者特别是敏感人群的培训与教育,如避免食品冰箱保藏时间过长、避免交叉污染、冰箱冷藏或冷冻保藏食品在食用前进行彻底加热等措施,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消费和自我保护能力。

我司具备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的检测能力和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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