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外!号外!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出征求意见稿啦!
6月11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要求,进一步提升进出口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海关总署拟对现行进出口食品管理制度进行优化完善,修订形成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从即日起至7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早在2012年已经实施,通过了两次的修订,发展历程如下:
2012年3月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
2016年10月修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184号)
2018年11月修订(现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43号令)
2020年
2020年海关总署发布《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次的《意见稿》的主要变化内容有哪些呢?
《意见稿》条款从原来的六十四条更新至一百零二条,新增46条、删除8条。小C总结了五大重点变化,与大家分享:
变化一:关键词“预先检验”
【第二十七条 应食品进口商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对进口食品实施出口前预先检验。】
解析:
《意见稿》第二十七条首次提出,食品进口商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对进口食品实施出口前预先检验,依据检验结果,可以对合格的进口食品给予通关便利。预先检验的进口食品范围、程序和要求还未明确,需要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企业随时关注。
变化二:关键词“标签”
【第三十八条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解析:
《意见稿》第三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进口鲜冻肉类、进口水产品、进口保健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要求,分别如下: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外包装上应当标明:
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进口水产品外包装上应当标明:
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名称及编号、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文标签。
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变化三:关键词“相关生产经营资质”
【第四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国内食品、食用农产品相关生产经营资质。】
解析:
《意见稿》新增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除需向工商注册地海关备案外,还需取得相应生产经营资质,输入国家对境外生产企业有注册要求的,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推荐。
变化四:关键词“实施合格评定”
【第六条:海关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管理。】
解析:
《意见稿》修改原进口食品的注册、备案的管理措施统称为“实施合格评定”。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包括第12条的以下内容:
◎ 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
◎ 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备案和合格保证
◎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 出口国家(地区)官方证书等随附合格证明核验
◎ 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变化五:关键词“境外国家启动评估和审查”
【第十四至二十一条】列明海关总署对境外国家审查和评估的条件、内容、审查方式、审查材料以及结果应用等内容。
解析:
这对境外拟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进口企业和境外出口企业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可以评估其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可行性,同时也可以帮助食品进口商和境外出口食品企业了解海关总署评估和审查工作的内容、程序和手段。
实施审查方式包括: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
注意:以下情况评估和审查将被终止:
◎ 收到问卷后十二个月内未反馈问卷以及相关材料的;
◎ 收到海关总署提出补充信息和材料的要求后,三个月内未能及时按要求提供的;
◎ 突发相关重大动植物疫情疫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
◎ 未能配合中方现场检查人员完成视频检查或者现场检查的;
◎ 被评估和审查国家(地区)主动申请终止评估和审查的;
◎ 其他情形被认为需要终止的。
以上,是小C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解读,希望能够帮助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时了解相关法规变化,为后续更好的开展工作提供参考!更多法规资讯,标准解读,欢迎登录CTT官网或与我司销售工程师联系。
参考资料: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