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首页 - 新闻中心

CTT行业信息分享—— 化妆品篇(2020年第12期)

来源:中鼎检测 日期:2020-09-23 点击:3501次

以下是小C为大家收集的化妆品信息,阅读相应新闻详细的内容,可以点击文章标题链接阅读原文

法规&政策动态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成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宣讲团的通知(药监综妆〔2020〕87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10项地方标准和终止12项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告

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药监妆函〔2020〕105号(详情见CTT课堂)

中检院关于征集2020年度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检验方法修订建议的通知

政府抽检通报

国家药监局关于停止销售12批次假冒化妆品的通告(2020年第58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通告(2020年第60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1批次检出禁用物质化妆品的通告(2020年第59号)

2020年8月全国未准入境食品化妆品信息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抽样检验信息的通告(2020年第7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结果通告(2020年第2期)

热点新闻

警惕“医美面膜”消费陷阱

化妆品功效性评价的现状和发展

防晒化妆品比较试验结果通报(2020)

天猫国际商品禁限用成分规范(详情见CTT课堂)

化妆品成过度包装“重灾区”,其合格率只有30%

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药监妆函〔2020〕105号

信息解读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意见稿”。

1、配方含量≤0.1%(w/w)的所有成分,要标注为“其他微量成分”。

根据意见稿:第十二条(化妆品全成分标注要求)化妆品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并以“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并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进行标注,可不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化妆品成分应当使用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进行标注。以复配或混合原料形式进行配方填报的,应当以其中每个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为判别是否为微量成分的依据。

2、化妆品标签宣称禁用语实施动态管理。

根据意见稿:第二十二条(禁用语管理)化妆品标签宣称禁用语实施动态管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监管工作实际,对化妆品标签宣称禁用语进行实时调整。

3、化妆品标签中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根据意见稿:第十九条(功效宣称依据)化妆品标签中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功效宣称科学依据包括相关研究数据、功效评价资料或文献资料。研究数据的来源包括人体试验、体外试验、消费者使用测试以及其他科学研究试验。化妆品标签中宣称原料功效的,应当与该原料在产品配方中的使用目的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配方中的添加量应当不低于使产品达到所宣称功效的有效量。产品功效宣称评价应当根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开展。产品的功效宣称经过具有化妆品人体安全与功效相应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人体功效评价试验,且试验结果认为客观有效的,可以在产品标签上标注该功效“已经过评价验证”。

4、针对小规格包装,首次提出电子标签概念。

根据意见稿 第十七条(小规格包装标注要求)化妆品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产品,仅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上标注产品名称、注册人或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还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和使用期限,其他应当标注的标签信息可以标注在内置说明书或电子标签中。以电子标签形式进行标注的,应当在其图码下方标注“电子标签”字样,并通过智能手机等常规设备即可扫码识别。

天猫国际商品禁限用成分规范

信息解读

为更好地规范天猫国际供应商和商家的商品品质,根据天猫国际平台商品质量技术规范要求,天猫国际针对婴幼儿奶粉及辅食、化妆品、保健食品/膳食补充剂、宠物食品的“禁限用成分”做相应的进一步明确规定。

本规范于2020年9月10日公示通知,将于2020年9月17日正式生效。

天猫国际化妆品涉及的“禁限用成分”明细:

CTT具备雌三醇等7种组分、斑蝥素、氮芥、米诺地尔等7种组分、巯基乙酸、去屑剂、丙烯酰胺、防晒剂、苯酚、氢醌、糖皮质激素41种、氟康唑等9种组分、盐酸美满霉素等7种组分、依诺沙星等10种组分、石棉、甲醛等检测资质。

我们的服务消费品检测食品、化妆品检测环境监测培训及技术咨询
关于我们中鼎简介发展历程资质能力
资源中心报告查询召回预警乐享生活下载专区
新闻中心行业动态企业新闻活动信息
反馈和投诉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