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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T行业信息分享—— 环境篇(2020年第17期)

来源:中鼎检测 日期:2020-11-12 点击:3674次

以下是小C为大家收集的环境信息,阅读相应新闻详细的内容,可以点击文章标题链接阅读原文

政策&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重有色金属冶炼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工业锅炉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解析见CTT课堂)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审核工作指引(2020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

行业要闻

广东启动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联合行动(解析见CTT课堂)

关于进一步加强湛江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

“十四五”地表水保护:将开展新型污染物监测评估

交叉联合执法!江门、佛山、中山检查三地边界企业

4问垃圾渗滤液处理:垃圾分类有影响吗?可以送污水厂吗?

绿色生活

农村污水治理行业风口 真的来了吗?

餐厨垃圾处置路在何方?

【解读】关于公开征求《工业锅炉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解读

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加强对工业锅炉烟气氮氧化物排放的控制,有效改善环境质量,广东省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工业锅炉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的征求意见稿。

1、适用范围

本标准对工业锅炉烟气脱硝工程的术语与定义、总体设计、脱硝工艺系统、材料和设备选择、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和环境保护等提出基本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SNCR-SCR 联合脱硝法和炉内干法脱硝法等工艺,适用于以燃煤、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和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烟气脱硝工程,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 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其他工业锅炉烟气脱硝工程,参照本标准执行。

2、验收要求

(1)烟气脱硝工程验收应依据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工程合同、设备供货合同和合 同附件、技术规范等文件。
(2)应对脱硝系统各部件和附属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单独试运转,及时解决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并对所有在线仪表进行校验,设备安装检查及仪表校验应出具相应的记录。
(3)试生产应在完成整体调试、确认各系统运转正常、技术指标达到设计和合同要求后方可启动。

(4)脱硝工程应在设计文件完成施工和性能考核合格且质保资料齐全后方可进行验收。

(5)脱硝工程验收前,应在系统热态调试结束后对脱硝系统完成连续168h(或按合同约定的条件)的试运行验收测试或考核。

(6)环境保护验收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验收时,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的验收材料外,申请单位还应提供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和烟气脱硝系统性能试验报告。

3、验收执行标准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染物排放标准原则上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所规定的标准。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之后发布或修订的标准对建设项目执行该标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新发布或修订的标准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地域范围、时间,按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2)建设项目排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包括的污染物,执行相应的现行标准。

(3)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中尚无规定的特征污染因子,可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等的设计指标进行参照评价。

4、工业锅炉烟气脱硝工程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控制  

(1)工业锅炉烟气脱硝工程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3271、DB 44/765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其它有关规定。以下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1)2020年7月1日起,在用和新建锅炉均执行表1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2)自2021年1月1日起,未实行清洁能源改造的35t/h及以上燃煤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要提前执行。

表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烟气脱硝工程应控制二次污染物的排放。

(3)失活催化剂应优先进行再生处理,无法再生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完全失活催化剂的处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失效催化剂应按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别方法进行鉴定:危险废物鉴别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19)执行,鉴别程序如下:

2)属于危险废物的失效催化剂,应存放在危险废物专用储存设施内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3)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失效催化剂集中堆存、妥善保管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CTT具备以上项目检测能力和资质。

【解读】广东启动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联合行动

信息解读

2020年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联合行动不久前在广州市南沙区启动。本次行动以改善广东省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近岸海域水质达标攻坚为主要任务。开展52个国考点位监测,掌握海域水环境质量状况,摸清海域污染的主要来源,梳理重点管控目标和重点查处对象。

1、名词解释

近岸海域

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大陆海岸、岛屿、群岛相毗连,《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的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渤海近岸海域,为自沿岸低潮线向海一侧12海里以内的海域。

2、海水水质分类

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为四类:

第一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第二类: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第四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3、近岸海域水质常规检测项目及我司资质情况

表1 近岸海域水质常规检测项目及我司资质情况

4、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站位布设

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站位一般采用网格法布点,兼顾海洋水团、水系锋面,重要渔场、养殖场,重要的海湾、入海河口,环境功能区、重点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废弃物倾倒区以及环境敏感区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域,必要时可适当增加站位密度,并尽可能沿用历史监测站位。站位设置时尽量避开航道、锚地、海洋倾废区,以及污染混合区。

5、近岸海域水质监测频次

例行水质监测频次一般为每年进行2~3次,采样时间安排在3~5月、7~8月、10月,最后一期监测外业工作应在10月底前完成。

6、采样层次

表2 采样层次

CTT具备以上项目检测能力和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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