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C为大家收集的化妆品信息,阅读相应新闻详细的内容,可以点击文章标题链接阅读原文。
法规&政策动态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 第144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批准月桂酰精氨酸乙酯HCl等4个原料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公告(2020年 第1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8号(详情见CTT课堂)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陕西省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政府抽检通报
国家药监局关于停止销售73批次假冒化妆品的通告(2020年 第8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广西化妆品监督抽检结果公告(2020年第2期)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1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通告(2020年第4期)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抽样检验信息的通告(2020年第10期)(详情见CTT课堂)
热点新闻
舟山市2020年下半年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详情见CTT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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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8号
● 原文信息
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霍尔元件 通用技术条件》等669项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样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中与日化产品相关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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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抽样检验信息的通告(2020年第10期)
● 原文信息
根据我省2020年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安排,本期涉及全省249批次化妆品的抽样检验信息,经检验合格样品241批次,不合格样品8批次,现予通告。
● 信息解读
甲硝唑、氯霉素为抗生素药物;人体长期接触含抗生素的化妆品,易引起接触性皮炎、抗生素过敏等症状,易产生耐药性,药物残留还可能导致中毒、过敏反应等。
曲安奈德、曲安奈德醋酸酯为糖皮质激素药物;长期使用含有糖皮质激素类的化妆品可能导致面部皮肤产生黑斑、萎缩变薄等问题,还可能出现激素依赖性皮炎等后果。
益康唑、咪康唑为抗真菌药,其作用机制为抑制真菌细胞膜麦角甾醇的生物合成,影响细胞膜的通透性,抑制其生长。
上述原料均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的禁用组分,企业不得违禁添加。
CTT具备化妆品中36种抗感染药物、糖皮质激素等禁用组分的检测能力及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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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2020年下半年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
● 原文信息
1. 发布虚假广告及在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案:当事人在天猫店铺销售诗梅迪玻尿酸保湿精华面膜,宣传页面内写有“美白”、“增白”等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宣传用语,以及“药妆”、“医药认证”、“医美”等医疗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规定,2020年8月,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洋产业集聚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2460元。
2. 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其网店中出售“Palmers帕玛氏祛斑祛妊娠纹身体按摩乳孕妇可用250ml”,该商品链接中使用了“祛斑祛妊娠纹,预防淡化妊娠纹”等文字用语,依据《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中命名指南第一条禁用语第(四)项规定,“妊娠纹”一词属于医疗术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8月,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10000元。
3. 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当事人未依法履行查验广告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责任,在明知广告主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广告主委托,在“大舟山论坛”网站“聚焦舟山—岛城茶座”版块上制作并发布了含有“FAIRY FACE•妃斯医美整形医院”、“抗疫一线人员免费做项目”、“白衣卫士卡9000元”、“全体医护人员做项目享五折”、“0580-3012222 舟山市普陀区海印路845号(杉杉普陀天地对面)”等字样内容的医疗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2020年6月,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6000元。
● 信息解读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化妆品的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关于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化妆品:按照《条例》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五项进行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化妆品广告违反《条例》规定:按照《条例》第六十九条进行处罚: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2、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TT具备化妆品标签审核和检测的能力与资质,能全方位地为您的产品提供优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