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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T行业信息分享—— 环境篇(2021年第1期)

来源:中鼎检测 日期:2021-01-07 点击:5357次

以下是小C为大家收集的环境信息,阅读相应新闻详细的内容,可以点击文章标题链接阅读原文

政策&标准

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三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公告(解析见CTT课堂)

关于发布《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8项标准(含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关于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7项标准(含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关于发布《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四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含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行业要闻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0年度东莞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备案工作的通知

新调整后的环评文件 哪些行业豁免、哪些加严了?

化工园区都有哪些标准?现有标准全览来了

生态环境部发布《“十四五”国家地表水监测及评价方案》(试行)

关于批准发布《典型种植业氨排放控制要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氨排放制要求》等五项团标标准的公告(第7号)

绿色生活

用了可降解塑料袋 投放厨余垃圾还需“破袋”吗?

【解读】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三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公告

信息解读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防治环境污染,规范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现批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2020)为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1、名词解释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且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工业固体废物。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

(1)第Ⅰ类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HJ 557规定方法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特征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GB 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一级标准执行),且pH值在6~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2)第Ⅱ类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HJ 557规定方法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特征污染物浓度超过GB 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一级标准执行),或 pH值在6~9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入场要求

表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场入场要求

4、污染物监测要求

(1)一般规定

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监测结果。

2)企业安装、运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规定执行。

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2)废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1)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HJ 91.1的规定执行。

2)监测频次:渗滤液及其处理后排放废水污染物的监测频次,应根据废物特性、覆盖层和降水等条件加以确定,至少每月1次

3)监测分析方法:按照GB 8978的规定执行。

(3)地下水监测要求

1)贮存场、填埋场投入使用之前,企业应监测地下水本底水平

2)地下水监测井的布置要求

a)在地下水流场上游应布置1个监测井,在下游至少应布置1个监测井,在可能出现污染扩散区域至少应布置1个监测井。设置有地下水导排系统的,应在地下水主管出口处至少布置1个监测井,用以监测地下水导排系统排水的水质;

b)岩溶发育区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确定地下水评价等级为一级的贮存场、填埋场,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加大下游监测井布设密度;

c))当地下水含水层埋藏较深或地下水监测井较难布设的基岩山区,经环境影响评价确认地下水不会受到污染时,可减少地下水监测井的数量;

d)监测井的位置、深度应根据场区水文地质特征进行针对性布置;

e)监测井的建设与管理应符合 HJ/T 164的技术要求;

f)已有的地下水取水井、观测井和勘测井,如果满足上述要求可以作为地下水监测井使用。

3)地下水监测频次

a)运行期间,企业自行监测频次至少每季度1次,每两次监测之间间隔不少于1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周边有环境敏感区应增加监测频次,具体监测点位和频次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当发现地下水水质有被污染的迹象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b)封场后,地下水监测系统应继续正常运行,监测频次至少每半年1次,直到地下水水质连续2年不超出地下水本底水平

4)监测项目

由企业根据贮存及填埋废物的特性提出,必须具有代表性且能表征固体废物特性。常规测定项目应至少包括:浊度、pH、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硝酸盐(以N计)、亚硝酸盐(以N计)

5)监测分析方法:按照GB/T 14848 执行。

(4)地表水监测要求

1)应在满足废水排放标准与环境管理要求基础上,针对项目建设、运行、封场后等不同 阶段可能造成地表水环境影响制定地表水监测计划。

2)地表水监测点位、分析方法、监测频次应按照HJ 819执行,岩溶地区应增加地表水的监测频次。

(5)大气监测要求

1)无组织气体排放的监测因子由企业根据贮存及填埋废物的特性提出,必须具有代表性且能表征固体废物特性。采样点布设、采样及监测方法按GB 16297 的规定执行,污染源下风方向应为主要监测范围。

2)运行期间,企业自行监测频次至少每季度1次。如监测结果出现异常,应及时进行重新监测,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周。

3)企业周边应安装总悬浮颗粒物(TSP)浓度监测设施,并保存1年以上数据记录。总悬浮颗粒物(TSP)浓度的测定方法按照GB/T 15432执行。

(6) 土壤监测要求

1)贮存场、填埋场投入使用之前,企业应监测土壤本底水平。

2)应布设 1 个土壤监测对照点,对照点应尽量保证不受企业生产过程影响,对照点作为土壤背景值。

3)依据地形特征、主导风向和地表径流方向,在可能产生影响的土壤环境敏感目标处布设土壤监测点。

4)运行期间,土壤监测点的自行监测频次一般每3年1次,采样深度根据可能影响的深度适当调整,以表层土壤为重点采样层。

5)土壤监测因子由企业根据贮存及填埋废物的特性提出,必须具有代表性且能表征固体 废物特性。土壤监测因子的分析方法按照GB 36600 的规定执行。

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

1、名词解释

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焚烧炉的技术要求

危险废物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危险废物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

3、排气筒技术要求

(1)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表3规定的高度,具体高度及设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 意见确定,并应按 GB/T 16157设置永久性采样孔。

表3 焚烧炉排气筒高度

(2)排气筒周围200米半径距离内存在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应至少高出这一区域内最高建筑 物5米以上。

(3)如有多个排气源,可集中到一个排气筒排放或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并在集中或合并前的 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焚烧设施污染物排放控制

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焚烧设施污染控制执行本标准规定的要求;现有焚烧设施,除烟气污染物以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以及水污染物和噪声污染物控制等,执行本标准中 6.4、6.5、6.6 和 6.7相关要求。

2)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2021年12月31日前执行GB 18484-2001 表3规定的限值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应执行GB 18484-2020 表3规定的限值要求。

(2)除危险废物焚烧炉外的其他生产设施及厂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6297和GB 14554的 相关规定。属于 GB 37822定义的VOCs物料的危险废物,其贮存、运输、预处理等环节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应符合GB 37822的相关规定。

(3)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余物及其他固体废物,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国家规定的危险 废物鉴别标准等进行属性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和利用处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危险废物有关规定。

(4) 焚烧设施产生的废水排放应符合 GB 8978 的要求。

(5) 厂界噪声应符合 GB 12348 的控制要求。

5、污染物监测

(1)大气污染物监测

监测点位:应根据监测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采样;有废气处理设施的, 应在该设施后检测

监测采样: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按 GB/T 16157、HJ 916、HJ/T 397、HJ/T 365或 HJ 75的规定进行。

监测频次:对大气污染物中重金属类污染物的监测应每月至少1次;对大气污染物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每年至少2次,浓度为连续3次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

自动监测:焚烧单位应对焚烧烟气中主要污染物浓度进行在线自动监测,烟气在线自动监测指标应为1小时均值及日均值,且应至少包括氯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和烟气含氧量等。

(2)水污染物监测

1)按照GB 8978和 HJ 91.1规定的测定方法进行。

2)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设置废水计量装置和在线自动监测设备。

(3)其他污染物的监测

1)热灼减率的监测应每周至少1次,样品的采集和制备方法应按照HJ/T 20 执行,测试步骤参照 HJ 1024执行。

2)焚烧炉运行工况在线自动监测指标应至少包括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

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2020)

1、名词解释

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也包括《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废物。

2、医疗废物焚烧炉的技术性能要求

医疗废物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医疗废物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

3、排气筒技术要求

(1)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表5规定的高度,具体高度及设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确定,并应按GB/T 16157设置永久性采样孔。

表5 焚烧炉排气筒高度

(2)排气筒周围200米半径距离内存在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应至少高出这一区域内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

(3)如有多个排气源,可集中到一个排气筒排放或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并应在集中或合并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医疗废物消毒处理设施及新建焚烧设施污染控制执行本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1)焚烧设施污染物排放控制

1)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现有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2021年12月31日前执行GB 18484-2001表3规定的限值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应执行GB 39707-2020表4规定的限值要求。

2)现有医疗废物焚烧设施,除烟气污染物以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以及水污染物和噪声污染物控制等,执行本标准6.5、6.6、6.7 和6.8相关要求。

(2)除危险废物焚烧炉外的其他生产设施及厂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6297和GB 14554的相关规定。属于GB 37822定义的VOCs物料的危险废物,其贮存、运输、预处理等环节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应符合GB 37822的相关规定。

(3)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余物及其他固体废物,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等进行属性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和利用处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危险废物有关规定。

(4)焚烧设施产生的废水排放应符合GB 8978的要求。

(5)消毒处理设施废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消毒处理设施排放废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6)厂界噪声应符合GB 12348的控制要求。

5、污染物监测

(1)大气污染物监测

监测点位:应根据监测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采样;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检测

监测采样: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按GB/T 16157、HJ 916、HJ/T 397、HJ/T 365或HJ 75的规定进行。

监测频次:对大气污染物中重金属类污染物的监测应每月至少1次;对大气污染物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每年至少2次,浓度为连续3次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

自动监测:焚烧单位应对焚烧烟气中主要污染物浓度进行在线自动监测,烟气在线自动监测指标应为1小时均值及日均值,且应至少包括氯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和烟气含氧量等。

(2)水污染物监测

1)按照GB 18466和HJ 91.1规定的测定方法进行。

2)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设置废水计量装置和在线自动监测设备。

(3)其他污染物的监测

1)热灼减率的监测应每周至少1次,样品的采集和制备方法应按照HJ/T 20执行,测试步骤参照HJ 1024执行。

2)焚烧炉运行工况在线自动监测指标应至少包括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

CTT具备以上项目检测能力和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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