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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T行业信息分享—— 化妆品篇(2021年第3期)

来源:中鼎检测 日期:2021-02-24 点击:3923次

以下是小C为大家收集的化妆品信息,阅读相应新闻详细的内容,可以点击文章标题链接阅读原文

法规&政策动态

全国化妆品监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法国化妆品制造商向中国出口普通化妆品时可免于动物试验

政府抽检通报

国家药监局关于停止销售标识名称为“诺颜魔斑修护膜”等假冒化妆品的通告(2021年第13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停止销售31批次假冒化妆品的通告(2021年第5号)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度化妆品监督抽检质量公告(第3期)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2021年第一期化妆品质量安全公告的公告(详情见CTT课堂)

2021年1月全国未准入境食品化妆品信息

热点新闻

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详情见CTT课堂)

析案 | 化妆品未经检验合格就上市销售该如何处罚?

警惕!因化妆品名称暗示医疗语不予备案状告药监局败诉

科普丨一到下午就脱妆?那是产品没选对!定妆品应该这么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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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TT课堂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2021年第一期化妆品质量安全公告的公告

原文信息

2020年,北京市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北京市2020年药品(含药包材)、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对全市化妆品经营环节开展了区级监督抽检,现将抽检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6批次化妆品予以公告。

信息解读

标签标识问题是不合格化妆品中常见问题之一,包括产品批件与标签标识不一致、产品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成分、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防晒剂、染发剂等。标签反映了产品的特性和功效,是传递产品信息的有效途径,这些信息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而染发、防晒产品中的某些成分是过敏源,部分消费者使用后会导致皮肤过敏或刺激,引起不适等症状。所以,如实、正确标识染发剂、防晒剂的成分,对消费者的使用安全尤其重要。

根据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全成分。

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其第十二条规定: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原文信息

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15个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化妆品行业的有2例:

案例五:江苏苏州皙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发布虚假广告案

2019年10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8月完成案件调查。经查,认定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

1.当事人未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

2.当事人经营冒用山东朱氏药业集团公司厂名、厂址的美颜霜,共查实两个批次,合计2506盒,货值金额为348,334元;

3.当事人经营美颜霜的过程中发布虚假广告:宣称其产品为“CCTV央视合作伙伴品牌”以及“一瓶解决肌肤10大问题——暗黄、粗糙、痘痘、痘印、湿疹、玫瑰糠疹、色斑、激素脸过敏、毛孔粗大、肤色暗沉”等,以上内容均存在虚假。

信息解读

当事人经营美颜霜的过程中发布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在相应范围内消除虚假广告影响,并给予罚款94万元,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信息原文

案例六:广东广州市弘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未取得批件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1月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氯倍他索丙酸酯”,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碧玉堂生物多肽褪黄淡斑面贴膜”140盒,违法所得合计400元;于2016年11月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VC精华抗氧化嫩肤美白面贴膜”118盒,违法所得合计1156.40元。

信息解读

当事人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氯倍他索丙酸酯”,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碧玉堂生物多肽褪黄淡斑面贴膜”140盒。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要求,注册人、备案人需对化妆品和新原料进行安全评估,并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第五十九条规定,“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由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主要负责人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氯倍他索丙酸酯属于糖皮质激素类物质,长期使用含有糖皮质激素的化妆品可能导致面部皮肤黑斑、萎缩变薄等问题,还可能出现激素依赖性皮炎,因此被列为化妆品禁用物质。

CTT具备化妆品标签审核、糖皮质激素等禁用组分、菌落总数的检测能力与资质,能全方位地为您的产品提供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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