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C为大家收集的化妆品信息,阅读相应新闻详细的内容,可以点击文章标题链接阅读原文。
法规&政策动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详情见CTT课堂)
关于批准发布《化妆品中4-羟基苯甲酸及其盐类和酯类的检测高效液相色谱-质谱法》团体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药监局出台《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详情见CTT课堂)
政府抽检通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抽样检验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2期)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通告(2021年第3期)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通告(2021年 第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62批次化妆品质量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 第26号)
热点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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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T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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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 原文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直属单位,药监局、知识产权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场监管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与牙膏和化妆品相关的有:
山西省药监局出台《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 原文信息
1、监督抽检:结合2021年度化妆品监督抽检计划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査情况,对市场上重点经营单位驻留类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开展监督抽检,重点检验微生物、激素、抗感染类药物、氟康唑项目。
● 信息解读
我国对于儿童化妆品的安全管理,有别于普通化妆品。根据《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儿童化妆品系指供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使用的化妆品,此类产品在满足一般化妆品安全管理要求的同时,还需符合《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中的相关要求。另外,《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对儿童化妆品各类指标也有相应的规定,包括微生物菌落总数指标的特别要求,以及相关原料对3岁以下儿童禁用使用规定。
儿童化妆品标签上,均会标注“应在成人监护下使用”警示用语,儿童用化妆品应在标签中明确适用对象,避免儿童误用造成风险。在法规层面上,儿童化妆品的卫生学要求严于成人产品。如《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明确规定,一般成人化妆品的菌落总数不得超过1000CFU/ml或1000CFU/g,而儿童化妆品则不得超过500CFU/ml或500CFU/g。此外,无论是眼刺激还是皮肤刺激等安全性要求,儿童化妆品均严于成人化妆品。由此可见,儿童化妆品在配方设计、原料选择、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标签标识、产品质量、卫生学要求及安全性等多方面,与成人产品是有区别的。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不但是我国,世界大多数的国家在法规层面均不存在“药妆”的概念。避免化妆品和药品概念的混淆,是世界各国(地区)化妆品监管部门的普遍共识。部分国家的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类别中,有些产品同时具有化妆品的使用目的,但这类产品应符合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的监管法规要求,不存在单纯依照化妆品管理的“药妆”。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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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T是国家药监局认可的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具备CMA、CNAS资质,可开展以下检测项目:理化检验、微生物检验、氟康唑、36种抗感染药物、63种激素类成分、糖皮质激素等禁用组分,可出具化妆品风险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