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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 | REACH附录17新增PFCAs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限制要求

来源:中鼎检测 日期:2021-08-09 点击:4076次

2021年8月4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指令(EU) 2021/1297,修订REACH法规附录XVII(REACH附录17 限制物质清单),将原第68条“全氟辛酸(PFOA)”(已被移入欧盟POP法规)替换为“碳链上碳原子为9~14的全氟羧酸,及盐类和相关物质”。该法规自官方公报公布后20日开始生效,且本法规具有整体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可点击这里查看法规原文)

具体要求如下:

物质:

68.

分子式为CnF2n+1-COOH(n可以为8,9,10,11,12或13)直链和直链的全氟羧酸(即C9-C14  PFCAs),包括他们的盐类,及其对应的混合物;

具有结构通式CnF2n+1-(n可以为8,9,10,11,12或13)的全氟基团直接连在另一个碳原子上的任何C9-C14PFCA相关物质,包括他们的盐类,及其对应的混合物;

具有结构通式CnF2n+1-(n可以为9,10, 11,12,13或14)的全氟基团不直接连在另一个碳原子上的任何C9-C14 PFCA相关物质,包括他们的盐类,及其对应的混合物。

本条款要求不包含以下物质:

—CnF2n +1-X,

(1)X =氟(F), 氯(Cl)或溴(Br);

(2)n = 9, 10, 11, 12, 13 或者14。

—CnF2n +1-COOX'.

X=任何官能团,包括盐类;同时n>13。

限制要求:

1. 2023225日起,禁止该类物质的生产,或投入市场。

2.自2023年2月25日起,不得用于,或投放市场:

(a) 物质的成分;

(b) 混合物;

(c) 物品

除非其在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的C9-C14 PFCAs及其盐类总浓度低于25ppb,或者物质总和低于260ppb。

3.作为条款2的豁免:当存在于被运输的独立中间体的物质中,只要生产全氟碳链长度等于或小于6个原子的含氟化合物符合REACH法规第18(4)条至(a)至(f)的条件的C9-C14 PFCAs及其盐类和C9-C14 PFCA相关物质总和限值为10ppm。委员会应不迟于2023年8月25日审查该限值。

4. 条款2的要求自2023年7月4日起适用于:

(i)用于防水防油的纺织品处理的危险液体,以保护工人免受健康和安全受到危害;

(ii)生产聚四氟乙烯(PTFE)和聚偏氟乙烯(PVDF),用于: .

-高性能、耐腐蚀的气体过滤膜、水过滤膜和医用纺织品膜;

-工业废热交换设备;

-可防止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PM2.5微粒泄漏的工业密封剂。

5.作为条款2的豁免,在2023年7月4日前,应允许使用C9-C14 PFCAs及其盐类和C9-C14 PFCA相关物质用于:

(i)用于防水防油的纺织品处理的危险液体,以保护工人健康和安全免受危害;

(ii)用于相机的胶片涂料;

(iii)侵入性和可植入性医疗装置;

(iv)已安装在系统(包括流动系统和固定系统)的液体染料蒸汽抑制和液体染料火灾(B类火灾)的灭火泡沫,但须符合以下条件的;

-含有或可能含有C9-C14 PFCAs及其盐类和C9-C14 PFCA相关物质的消防泡沫不得用于培训;

-不得使用含有或可能含有C9-C14 PFCAs及其盐类和C9-C14 PFCA相关物质的消防泡沫进行测试,除非所有释放物都被收集处理;

-从2023年1月1日起,使用含有或这能含有C9-C14 PFCAs及其盐类和C9-C14 PFCA相关物质的消防泡沫,只允许能够控制所有排放的场所使用;

-含有或可能含有C9-C14 PFCAs及其盐类和C9-C14 PFCA相关物质消防泡沫库存因按照法规(EU)2019/1021第5条进行管理。

6.第2(c)款不适用于2023年2月25日之前上市的物品。

7.在2028年8月25日之前,条款2不适用于用于加压计量吸入器的罐涂层。

8.第2 (c)段自2023年12月31日起适用于:

(a) 半导体本身;

(b) 用于半成品和成品电子设备的半导体;

9.自2030年12月31日起,第2(c)款适用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的成品电子设备的备件或替换零件中使用的半导体。

10.在2024年8月25日之前,针对有全氟烷氧基的氟塑料和氟弹性体第2点所述的浓度限值应为含C9-C14 PFCAs的总和为2000 ppb。从2024 年8月25日起,含全氟烷氧基的氟塑料和氟弹性体中C9-C14 PFCAs的总和应为100ppb。在生产和使用含有全氟烷氧基的氟塑料和氟弹性体期间,应避免所有C9-C14 PFCAs的排放,如果不可避免,应在技术上和实践上尽可能减少排放。此项豁免不适用于第2(c)款所述条款。委员会应不迟于2024年8月25日审查这项豁免。

11.存在于由电离辐射或热降解产生的聚四氟乙烯微粉,以及由工业或专业使用的含有聚四氟乙烯微粉的混合物或物品中C9-C14PFCAs关于条款2的限值应为1000ppb。在聚四氟乙烯微粉的制造和使用过程中,应避免所有C9-C14 PFCAs的排放,如不可避免,应在技术和实践上尽可能减少。委员会应不迟于2024年8月25日审查这项豁免。

12.就本条限制要求而言,C9-C14 PFCA-相关物质是指根据其分子结构,具有降解或转化为C9-C14 PFCAs风险的物质。


温馨提示:

目前,几乎所有的环境介质(河流、湖泊、土壤、大气、饮用水等)和生物体系中都已检出全氟化合物,严重威胁到人类的健康和环境安全,当前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和区域开始禁止或限制全氟化合物的使用。

CTT在此建议企业应密切关注自身产品的目标市场对全氟化合物的要求(是否为禁用或限用物质),从原材料环节便开始规避风险,防止成品违规,降低合规成本,顺利流通市场。更多咨询,欢迎联系小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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