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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标准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修复效果评估监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关于征求国家标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行业(征求意见稿)》等11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物质废物堆肥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详情见后文“重点解读”)
关于公开征求《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等四项标准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质量协会关于公开征求《餐厨、果蔬垃圾绿色循环处理技术规范》和《城乡生活垃圾渗滤液环保处理技术规范》两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行业要闻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关于启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的通知
解疑答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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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解读
● 信息解读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生物质废物堆肥处理技术的进步,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物质废物堆肥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生物质废物堆肥处理的收集、运输、贮存、预处理和发酵过程的污染控制,可作为生物质废物堆肥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等的技术依据。
二、名词解释
生物质废物
源于生物质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园林废物,农业废物中的畜禽粪便、秸秆和其他作物残余物,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等。
堆肥处理
在受控的有氧环境中,通过微生物代谢(发酵)使生物质废物中可降解组分分解的过程。
三、预处理和发酵过程污染控制要求
1、生物质废物进入堆肥装置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不可生物降解杂物含量低于3%;
(2)重金属含量低于《绿化用有机基质》(GB/T 33891-2017)规定的III级限值,具体限值如下表:
2、生物质废物堆肥发酵装置产生的臭气应进行收集,且应进行脱臭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的规定后方可排放。
3、生物质废物堆肥产物应满足以下污染控制要求:
(1)以厨余垃圾、园林废物和农业废物为原料的,应符合《绿化用有机基质》(GB/T 33891-2017)的要求。
(2)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为原料的,应符合《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2018)中污染物指标、卫生学指标、理化指标的要求。具体如下表:
(3)蛔虫卵死亡率和粪大肠均值应符合《有机肥料》( NY/T 525-2021) 的要求。具体如下:
(4)腐熟度指标:好氧呼吸量不超过20mgO2 /(g 有机物)。
(5)植物毒性指标:种子发芽率大于70%,苗生长率大于70%,不得出现苗生长畸变。
(6)杂物含量指标:杂物(>2 mm 的玻璃、塑料、金属、橡胶等)质量百分数不超过0.5%,塑料类(>2 mm)质量百分数不超过0.1%,塑料面积质量比不超过25cm2/(kg 湿堆肥)。
4、生物质废物堆肥过程产生废水应根据受纳水体功能或纳管要求,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关排放标准。
5、生物质废物堆肥产物满足本标准中污染控制要求的,可按照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进行鉴别。经鉴别不属于固体废物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经鉴别属于固体废物的,可和堆肥过程产生的残余物一起进入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进行处置。
四、生物质废物堆肥设施污染物监测频次
(1)生物质废物堆肥设施臭气的监测频次应为至少每个月1次。
(2)生物质废物堆肥设施废水的监测频次应为至少每个月1次。
(3)生物质废物堆肥处理原料和产物的监测频次应为至少每个月1次。
(4)对生物质废物堆肥产物污染物控制指标的监测,应按照堆肥产物生产量进行,每生产500吨采样检测1次,每月生产量不足500吨的,应至少每月采样检测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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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T具备以上项目的检测能力和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