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主要对植物油标识管理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结合植物油的新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2018年12月21日实施)的一些变化,小C整理本篇干货,快马加鞭的为大家一一解读:
一、标准名称和适用范围变化情况
二、指标变化情况
三、增加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要求
与《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6-2005)对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增加了“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
四、增加标签标示要求
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规范市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和“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的要求,并鼓励在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识中注明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新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生产者可自愿标示。
1、在符合GB7718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生产者可在配料表中或配料表的临近部位使用不小于配料标示的字号,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或其它类似表意相同的标示方式标注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a.大豆油(50g/100g)、玉米油(30g/100g)、菜籽油(20g/100g);
b.大豆油(50%)、玉米油(30%)、菜籽油(20%);
c.大豆油、玉米油、菜籽油添加比例为5:3:2。
2、对于配料比例≤5%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10%,对于配料比例>5%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5%。对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用植物调和油,可以选择在食品标签、随附文件、说明书、合同或文件中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3、由于脂肪酸名称不在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的可选择标示内容中,因此食用植物调和油中大于2%脂肪酸的标示应独立于营养成分表之外。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还指出食用植物油的名称应当反映食用植物油的真实属性。单一品种食用植物油应当使用该种食用植物油的规范名称,不得掺有其他品种油脂。
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于2018年12月21日实施
参考文献:
1.《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GB 7102.1-2003)
2.《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6-2005)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
4.国家卫健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标准等解读材料》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