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收集时间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20日。《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七章59条。
相信征求意见稿一出,
又会牵动许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心。
但是不用慌!
下面小C就给大家细细解读,
让你们全面了解《办法》内容。
一、《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与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有何关系?
1.《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于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2号公布,在2009年质检总局令第123号进行修订。它是行政规章,可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GB 7718是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可作为执法的技术依据,不含有违规处罚条文。
2.《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中,含有《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部分内容,但除预包装食品外,同时规定了散装和现制现售食品、食用农产品、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进口食品的标识监督管理要求。
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有哪些亮点?
《办法》明确了关于散装和现制现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的标识监督管理要求,让监督管理人员有法可依。部分亮点如下:
1.明确了销售散装食品标识的要求
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明确包装食用农产品标识的要求
销售的包装食用农产品食品,应当标注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3.明确餐饮服务提供者所销售食品的相关标识要求
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展示、陈列方式销售其加工制作的食品,应当标注食品的加工制作日期;加工制作日期应当标注到小时,并采用24小时制标注。
在餐饮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在菜单上标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适用范围及使用量。
4.明确了进口食品标识要求
进口食品应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粘贴、印刷或者标注在食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再次加贴中文标识。
5.细化了保健食品的标识的要求
包括:保健食品销售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标识要求;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保健功能、保健食品的图案、适宜人群及食用方法等的标识要求。
6.细化了所有食品贮存条件标识的要求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贮存条件,贮存条件应当标注“常温储存” “冷藏储存” “冷冻储存”。标注冷藏储存和冷冻储存应当标注具体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储存条件有明确规定的,应当符合其规定。保健食品应当按照注册或备案内容标注温度、湿度等贮存条件、方法等信息。
7.细化了所有食品标识中,不得含有的内容
●明示、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
●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使用有违道德伦理或者公序良俗的名称作为食品名称;
●使用已经注册的药品名称作为食品名称;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禁止标注的内容。
8.其他
明确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标识标注参照本办法执行;明确相关的不合格标识的处罚(与2018年《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等条款相呼应);明确了食品标识字体和背景颜色的要求、警示语的标识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职责要求以及分装食品的标识要求等。
三、《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与GB 7718-2011及其2018征求意见稿存在的异同。
(1)对强制标示的字符高度,更加严格
原文:第十三条 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办法》要求食品中强制标注的内容文字高度必须大于等于1.8毫米,在GB 7718中,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文字高度需大于等于1.8毫米。GB 7718征求意见稿则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4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2.0 毫米。
(2)对食品名称的真实属性要求,更加具体
原文:第十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以植物为原料,生产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仿”“人造”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食品类别名称。
《办法》要求,例如以面粉为原料加工而成的非真实鸡腿,真实属性为面包,其名称应增加字样,称之为“仿鸡腿”,并需要标注食品的真实类别名称。即为“仿鸡腿(面包)”、同类型产品有“仿猫耳朵(糕点)”。
(3)对保质期较短食品的时间表达方式,更为直观
《办法》要求食品保质期不超过72小时的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标注到小时,并采用24小时制标注。而在GB 7718中无此要求。
四、《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和过渡时间
因国家相关监管政策调整而导致食品标识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规定,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变更、地址变更、生产许可证编号发生变化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更正错误或者补正不完整信息,允许旧标识使用的过渡期为6个月;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文件对旧标识使用的过渡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过渡期内生产的使用旧标识的产品允许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至食品保质期到期日。
《办法》目前属于征求意见,2019年12月20日截止。相关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典型案例的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以便《办法》的条款更加完善和符合当下食品行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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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部分条款解析仅供参考,最终以官方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