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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T行业信息分享—— 环境篇(2021年第2期)

来源:中鼎检测 日期:2021-01-28 点击:5293次

以下是小C为大家收集的环境信息,阅读相应新闻详细的内容,可以点击文章标题链接阅读原文

政策&标准

关于发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第1部分:总纲》等六项标准的公告

关于发布《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的公告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佛山市土壤样品留存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解析见CTT课堂)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解析见CTT课堂)

关于印发《惠州市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土壤环境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指引(2021年版)》和《深圳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2021年版)》

行业要闻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深圳市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关于印发化学原料药等6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七部委印发《关于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生态环境部:产业密集、环境问题突出区域 执行更严排放标准

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有关内容?

绿色生活

2020年备受关注的十大垃圾分类环保政策!

【解读】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佛山市土壤样品留存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信息解读

为规范佛山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修复效果评估、重点监管企业监测、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和其他土壤环境管理需要的土壤样品留样管理工作,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特制定《佛山市土壤样品留存管理指引(试行)》。

一、适用范围

1、佛山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修复效果评估、重点监管企业监测、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无机土壤样品留样。

2、其他:包括但不限于由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开展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事故调查以及其它土壤环境管理需要的无机土壤样品留样。

二、工作职责

各个负责单位的工作职责范围汇总如表1。

表1 工作职责汇总表


三、送样单位留样工作流程

送样单位留样流程包括留样样品采集、入库样品编码、留样预约及交接、留样资料报送,具体要求见表2。

表2 送样单位留样工作流程


CTT具备以上项目检测能力和资质。

【解读】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信息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一、名词解释

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二、危险废物鉴别开展单位及其要求

1、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可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也可委托第三方单位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2、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满足《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 (见附)有关要求,并在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登记;未在信息平台登记的单位开展的危险废物鉴别,其鉴别结论不作为环境管理相关依据。

三、应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固体废物

1、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可能具有或者不确定是否具有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依据《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有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开展鉴别的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存在错评漏评或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危险特性判定结果存疑的固体废物。

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认为有必要,且有证据表明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4、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和历史遗留的等无法追溯责任主体的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四、危险废物鉴别流程

1、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前,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在信息平台登记拟委托开展或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情况,并选择危险废物鉴别单位。

2、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严格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等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1)具体鉴别流程如下图:

(2)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

A、具有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B、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GB 5085.1、GB 5085.4和GB 5085.5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C、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3)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

A、具有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B、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经GB 5085.1、GB 5085.4和GB 5085.5鉴别不再具有危险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五、危险废物腐蚀性鉴别和浸出毒性鉴别检测项目

表1 危险废物腐蚀性鉴别和浸出毒性鉴别检测项目

六、危险废物鉴别样品采集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执行

1、份样数的确定

表2 固体废物采集最小份样数

2、份样量的确定

表3 不同颗粒直径的固态废物的一个份样所需采集的最小份样量

3、采样的时间和频次

(1)连续产生:样品应分次在一个月(或一个产生时段)内等时间间隔采集;每次采样在设备稳定运行的8小时(或一个生产班次)内完成。每采集一次,作为1个份样。

(2)间歇产生:根据确定的工艺环节一个月内的固体废物的产生次数进行采样,如固体废物产生的时间间隔大于一个月,仅需要选择一个产生时段采集所需的份样数;如一个月内固体废物的产生次数大于或者等于所需的份样数,遵循等时间间隔原则在固体废物产生时段采样,每次采集1个份样;如一个月内固体废物的产生次数小于所需的份样数,将所需的份样数均匀分配到各产生时段采样。

CTT具备以上项目检测能力和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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