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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T行业信息分享—— 环境篇(2021年第4期)

来源:中鼎检测 日期:2021-03-18 点击:3440次

以下是小C为大家收集的环境信息,阅读相应新闻详细的内容,可以点击文章标题链接阅读原文

政策&标准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委托广州、深圳市组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有关报告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生态环境 自然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解析见CTT课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征求《广东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解析见CTT课堂)

行业要闻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

云浮市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条例

关于征求《广东省重点VOCs行业分级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加强监管 更加重视耕地保护

绿色生活

广东将探索建设珠三角无废试验区 构建“无废城市” 推广“果菜茶沼畜”

深圳发布绿色系列评价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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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T课堂

【解读】广东生态环境 自然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

信息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要求,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范围、要求和职责等,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纳入联动监管的地块

全省纳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范围(以下简称“纳入联动监管”)的地块包括:

 (一)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或接到信访举报,有证据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

 (二)拟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三)拟收回、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或用途变更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

 (四)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活动的用地(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商业用地的地块。

二 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对纳入联动监管的地块,按照如下要求督促土地储备机构、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对拟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将上述名单书面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土壤污染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或接到信访举报,有证据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的;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用途拟变更为商业用地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建设用地,由县(市、区)及其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向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账户,通过广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报并提交地块相关活动信息。涉及土地储备的,土地使用权人须在土地收储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通过评审;本通知印发前已储备的,以及不涉及土地储备的建设用地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责任主体须在交地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通过评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或转移登记业务时,需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对本通知印发前已储备的建设用地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应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开展。

(三)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分为三个阶段,我司具备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资质能力,如下图所示:

(1)监测介质

监测介质主要为土壤和地下水。

(2)监测项目

土壤检测项目按《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基本项目45项执行(见下表);

地下水监测项目主要选择《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的常规项目和非常规项目,监测项目以常规项目为主,不同地区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非常规项目。

三 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1年4月15日实施,有效期3年。  

CTT具备以上大部分项目的检测资质。

【解读】征求《广东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解读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挥发性有 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要求,现决定在我省执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一 执行地区

执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地区为全省域范围。

二 执行内容

新建项目与现有企业:省内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企业,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 A “厂区内 (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且执行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一)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二)监测方案

CTT具备以上项目的检测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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