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4日,欧盟官方公报(OJ)正式发布法规(EU)2017/1000,将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PFOA相关物质加入REACH法规的附件17中,成为第68项受限制的物质。该法规要求,2020年7月4日起,当物品或混合物中PFOA及其盐类含量≥25ppb,PFOA相关物质单项或者总含量≥1000ppb时,不得被用于生产或投放市场。
具体的限制条款如下:
68. 全氟辛酸(PFOA) CAS No 335-67-1 EC No 206-397-9 及其盐类 包含一个直链或支链氟代庚基基团,化学式为C7F15-,直接连接在另一个碳原子上,作为一个结构元素的相关物质(包括其盐类和聚合物)。 含有一个直链或支链氟代辛基基团(化学式为C8F17-)作为一个结构元素的相关物质(包括其盐类和聚合物)。 下列物质不包括在内: -C8F17 - X,其中X = F, Cl, Br. -C8F17-C(=O)OH, C8F17-C(=O)O-X’或C8F17-CF2-X′(X’=任何基团,包括盐类) | 1. 自2020年7月4日起,该物质本身不得生产或投放市场。 2. 自2020年7月4日起,当PFOA及其盐类的含量≥25ppb,PFOA相关物质单项或多项的总含量≥1000ppb,不得被用于生产及投放市场: (a) 作为其它物质的组分; (b) 混合物; (c) 物品。 3. 针对以下产品,第1段和第2段的实施时间规定如下: (a) 自2022年7月4日起,针对: (i) 用于生产半导体的设备; (ii) 乳胶印刷油墨。 (b) 自2023年7月4日起,针对: (i) 保护工人免受健康和安全危害的纺织品; (ii) 用于医用纺织品、水处理过滤、生产流程和污水处理的薄膜; (iii) 等离子体纳米涂层。 (c) 自2032年7月4日起, 针对93 / 42 / EEC指令范围内除植入医疗装置以外的医疗设备。 4. 以上第1及第2段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 在(EC) No 850/2004法规附件I 的A部分列出的全氟辛烷基磺酸及其衍生物; (b) 在生产碳链长度等于或短于6的氟化物时,会不可避免地产生该类副产品; (c) 根据本法规Article18(4)点(a)到(f),被用作独立的中间体。 (d) 作为另一个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被用作: (i)生产90/385/EEC 指令范围内植入医疗器械; (ii) 用于胶片、纸张或印刷板的感光涂料; (iii) 用于半导体的光刻处理过程或复合半导体的蚀刻过程; (e) 在2020年7月4日之前投放市场的压缩消防泡沫混合物,或用于生产其他灭火泡沫混合物。 5. 以上第2(b)段不适用于下列灭火泡沫混合物: (a) 在2020年7月4日之前投放市场; (b) 符合上述4(e)要求生产的,用于培训用途,对环境的排放最小化,且收集的废水可被安全处理。 6. 以上第2(c)段不适用于: (a) 2020年7月4日前投放市场的物品; (b) 符合上述4(d)(i) 要求生产的植入医疗设备; (c) 符合上述4(d)(ii) 要求的覆盖感光涂层的物品 (d) 符合上述4(d)(iii) 要求的半导体和复合半导体。 |
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的用途:
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和PFOA相关物质具有耐摩擦、低介电能力、耐热性和耐化学试剂,以及低表面能等特殊性质。它们被广泛应用于各种领域,如氟聚合物和氟橡胶的生产,作为灭火泡沫的表面活性剂,以及在纺织和造纸生产中提供防水、油脂、防油或防污特性。
CTT建议:相关企业应密切关注法规动态,并在过渡期内制定解决方案,控制产品中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PFOA相关物质含量,确保进入欧盟的相关产品满足法规要求,以避免贸易风险。
法规原文链接: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497486764566&uri=CELEX:32017R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