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C为大家收集的一周食品信息,阅读相应新闻详细的内容,可以点击文章标题链接阅读原文。
法规动态
江西省食药监局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即食人参(人工种植)片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18年 第33号 )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皖农菜函〔2018〕1041号)
江西省食药监局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标识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食药监办食品生产〔2018〕27号)(详见每周课堂)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一桌餐”“私房菜”等无证无照餐饮单位专项治理的公告
政府抽检通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7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通告(第33期)(详见每周课堂)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8年7月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分析的通告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通报(第三十期)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964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8年第34期)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3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
民间新闻
▌▌每周课堂
1. 江西省食药监局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标识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食药监办食品生产〔2018〕27号)
【信息原文】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6号),要求对植物油特别是植物调和油标签标识进行专项检查。为此,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制定了《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用植物油标识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详见信息解读。
【信息解读】
一、检查时间
从2018年8月1日起监督企业严格按照“公告”的要求,规范产品的食用植物油标识。12月1日起,对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食用植物油标签标识进行专项检查。
二、检查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的对象为食用植物油获证生产企业,对企业产品的标签标识进行规范和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食用植物油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标注。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内容负责。
(二)食用植物油的名称应当反映食用植物油的真实属性。单一品种食用植物油应当使用该种食用植物油的规范名称,不得掺有其他品种油脂。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产品名称应当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 2716—2018)的规定,标注为“食用植物调和油”,并在标签上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三)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
(四)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如实记录采购、使用的植物油料(包括植物原油)的品种和数量,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五)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四、有关要求
(一)重点检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植物油料(包括植物原油)采购记录、生产记录、财务记录。发现标签不符合规定、记录造假、投料和成品物料不平衡的,要依法进行处罚。所有案件的行政处罚既要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也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企业在2018年12月21日之前依法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允许销售到保质期结束。
(三)鼓励公众、媒体举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和食用植物油标识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对举报人员予以奖励。
2. 《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发布
【信息原文】
8月10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在青海西宁召开团体标准发布会,一直备受业内关注的《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正式发布。来自全国渔业主管部门、科研院校、行业协会、水产企业、餐饮企业近300位代表及10余家媒体到场参与,共同见证标准的发布。
【信息解读】
本标准的关键点:
一、是基于科学分类和命名方式,明确规定三文鱼的定义,标准规定“三文鱼是鲑科鱼类的统称,包括大西洋鲑、虹鳟、银鲑、王鲑、红鲑、秋鲑、粉鲑等”;
二、是对寄生虫进行了严格规定,针对目前我国水产品中对人类健康危害较大的寄生虫——线虫、吸虫和绦虫,结合寄生虫的生活史,参照GB10136中即食水产品中寄生虫的要求,对三种寄生虫的感染人体阶段(吸虫囊蚴、线虫幼虫及绦虫裂头蚴)进行了限定,要求不得检出,保护消费者食用安全;
三、是对产品标签作出明确要求,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 的要求,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要求,并标注原料鱼产地以及种名,让消费者清楚原料鱼来自哪里,并知晓产品的商品名及种名。
四、标准还对产品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安全卫生指标等做了严格要求。
3.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7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通告(第33期)
【信息原文】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了4类食品的监督抽检, 本次抽检4类食品383批次样品。其中,茶叶及其相关制品195批次,不合格6批次;糕点76批次,不合格5批次;酒类65批次,不合格3批次;饮料47批次,不合格3批次。主要不合格项目有:二氧化硫、霉菌、酸价、过氧化值、霉菌、菌落总数、三氯甲烷、氰化物、酒精度等。
【信息解读】
氰化物是白酒中一项重要的安全指标,白酒中的氰化物通常来源有:
1、原料,如用木薯、野生植物根茎直接酿酒,在酿酒过程中会产生氢氰酸,导致氰化物含量超标;
2、一些勾兑的低档酒,使用了氰化物含量超标的木薯食用酒精造成的。
氰化物极易引起中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规定,蒸馏酒中氰化物指标不得超过8mg/L(100%酒精度折算)。
氰化物超标的原因主要有:
1、生产者直接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原料加工或用木薯为原料的酒精勾调制成成品白酒上市出售;
2、生产工艺去除氰化物不彻底造成。
三氯甲烷是一种无色透明液体,有特殊气味,味甜,高折光,不燃,质重,易挥发。三氯甲烷主要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具有麻醉作用,对心、肝、肾有损害,并有可能致癌。
水中三氯甲烷主要来自氯气消毒,微量的氯气与水中有机物生成三氯甲烷,对人体造成危害。三氯甲烷超标主要是桶装水生产各个环节质控有问题,尤其灭菌环节出现问题。
我司具备氰化物和三氯甲烷的检测能力及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