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3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了法规 (EU) 2025/1988,在REACH附件XVII中新增第82项关于消防泡沫中的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的限制要求。法规自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后的第二十天生效。
第82项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的限制要求
1.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定义
指包含至少一个全氟化甲基(CF3)或亚甲基(CF2)碳原子,且不含任何H/CI/Br/l在碳原子上的物质。
2.主要限制要求
●自2030年10月23日起,所有PFAS的浓度之和(包含以下不适用的PFAS物质)≥1mg/L的消防泡沫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上述限制要求不适用于以下PFAS物质:
(a)POPs法规附件I涵盖的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和相关物质、全氟己烷磺酸(PFHxS)及其盐和相关物质;
(b)REACH法规附件XVII条目68所管控的C9-C14全氟羧酸(PFCAs)及其盐和相关物质;
(c)REACH法规附件XVII条目79所管控的全氟己酸(PFHxA)及其盐和相关物质。
●经按照最佳可行技术进行清洁的设备产生的无氟消防泡沫中(不包括便携式灭火器),所有PFAS的浓度之和应≤50mg/L。
3.豁免:可投放市场的产品

4.豁免:可使用的产品

5.产品标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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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的管控正经历一场全球性的、前所未有的收紧浪潮。这类被称为“永久化学品”的物质,因其在环境和人体中的持久性、生物累积性以及潜在的健康风险,已从专业领域的议题迅速演变为各国政府与监管机构的重点关注对象。面对全球PFAS管控风暴,企业必须将合规挑战转化为创新机遇,主动筛查产品与供应链中的PFAS,并积极投入安全替代品的研发,以从源头应对日益严格的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