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 年1 月1 日施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的义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通过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土壤污染隐患或者土壤污染,及早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管控风险,防止污染或者污染扩散和加重,降低后期风险管控或修复成本。
土壤污染隐患:重点监管单位某一特定场所或者设施设备存在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的风险,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
服务内容
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
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