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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 食品标签瑕疵如何认定?

来源:中鼎检测 日期:2023-04-14 点击:3607次

近年来,我国对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食品标签瑕疵问题也是越来越多,那么什么是“标签瑕疵”呢?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食品标签瑕疵的认定需要符合两个方面:一是不影响食品安全;二是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并于2022年3月15日正式施行,该规章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列举了食品标签瑕疵的六种具体情形

1. 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

2. 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

3. 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

4. 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

5. 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

6.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在《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发布之前,部分省市监管部门曾先后从监管层面出台过有关食品标签投诉处置的意见,试图对瑕疵认定的实操标准予以明确。目前现行有效的有北京市上海市关于食品标签瑕疵的规定:

北京市关于食品标签瑕疵的规定

2015年12月7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一)》的通知。该通知里面规定的食品标签瑕疵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标签文字使用中出现错别字,但该错别字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营养成分”被标注为“营养成份”。

2. 标签文字使用繁体字,但该繁体字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蛋白质”被标注为“蛋白貭”。

3. 标签符号使用不规范,但该不规范符号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被标注为“GB7718'/2011”。

4. 标签营养成分表数值符合检验标准,但数值标注时修约间隔不规范,例如: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标注“能量935.2 千焦、蛋白质4.12 克、饱和脂肪酸14克、钠34.5毫克”,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规定,能量、蛋白质、饱和脂肪酸、钠的修约间隔分别为 1、0.1、0.1、1,该标注不符合规定(应标注为:能量935千焦、蛋白质4.1克、饱和脂肪酸14.0克、钠35毫克)。

5. 标签营养成分表标示单位不规范,但是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能量”的标示单位为“KJ”,不符合标准的“千焦(kJ)标注规定。

6. 标签上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为“见包装某部位”, 但未能准确标注在某部位的,例如: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生产日期见产品包装底部”,但实际标注在产品包装顶部。

7. 标签上“净含量”等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小于规定,外文字号大于相应的中文,但该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

8. 标签上规格、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符合标准规定,例如:“lkg”被不规范标注为“1000g”。

9. 标签上对不同的食品添加剂分别选用标准中允许的三种模式标注,例如:食品添加剂:丙二醇脂肪酸酯(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增稠剂(407,412)(标示食品 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着色剂(胭脂树橙)(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具体名称)。

10. 国产食品的标签上外文翻译不准确,但该不规范翻译不产生错误理解的。

上海市关于食品标签瑕疵的规定

2014年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中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不符合法定要求应责令改正的情形认定具体是指以下情形:

1. 预包装食品标签文字使用中出现错别字,但该错别字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营养成分”被标注为“营养成份”,“成分”的“分”字使用错误;

2. 预包装食品标签文字使用繁体字,该繁体字不产生错误理解,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简化字总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等规定,例如“蛋白质”被标注为“蛋白貭”;

3. 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号使用不规范,但该不规范符号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被标注为“GB7718'/2011”;

4. 预包装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数值符合检验标准,但数值标注时修约间隔不规范,例如: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标注“能量935.2千焦、蛋白质4.12克、饱和脂肪酸14克、钠34.5毫克”,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能量、蛋白质、饱和脂肪酸、钠的修约间隔分别为1、0.1、0.1、1,该标注不符合规定(应标注为:能量935千焦、蛋白质4.1克、饱和脂肪酸14.0克、钠35毫克);

5. 预包装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标示单位不规范,但是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能量”的标示单位为“KJ”,不符合标准的“千焦(kJ)”标注规定;

6. 预包装食品标签没有使用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而不规范使用了食品添加剂的俗称但该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预包装食品标签食品添加剂标注的名称为“食用碱”,没有使用规范的通用名称“碳酸氢钠”。

7.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为“见包装某部位”,但未能准确标注在某部位的,例: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生产日期见产品包装底部”,但实际标注在产品包装顶部。

8.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净含量”等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小于规定,外文大于相应的中文,但该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  

9.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净含量的标示单位为“Kg”,不符合标准的“kg”标注规定,例:“lkg”被不规范标注为“1000g”。

10.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食品名称不规范,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标签上标注的食品名称没有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但该不规范名称不会产生错误理解。

相关回复函

除此之外,2017年国家食药监总局办公厅在关于千道味鲜烤鱿鱼丝等产品中苹果酸标注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了食品生产者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L-苹果酸和DL-苹果酸,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为苹果酸,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属于“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内容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3.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一)》的通知;

4.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5. 国家食药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千道味鲜烤鱿鱼丝等产品中苹果酸标注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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