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委托生产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合同约定,由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为其代为生产食品的行为。食品委托生产一直以来存在委托双方安全责任不够清晰、委托生产信息不够透明、跨地区监管协同不畅等问题,是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难点、堵点。为给委托生产监管提供清晰的法律支撑,2024年1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现将意见稿中亮点总结如下:
01
禁止特医食品、婴配乳粉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委托生产。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委托生产;纳入地方立法管理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生产经营主体不得从事食品委托生产活动。
02
明确委托方的主体资质。
意见稿中明确了委托方的资质要求,规定委托方应当为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取得备案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保健食品委托方应当为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持有人(含注册转备案的原注册人),且需取得相应保健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备案)。但是,对于境外企业委托生产仅用于出口的食品不适用此办法。
03
委托双方应当查验对方资质。
查验内容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等资质证书。资质证书不全、超出证书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委托食品质量安全要求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相关规定和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相关要求的,不得从事委托生产。
CTT提示
委托生产涉及到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企业双方要进行核实,避免产生侵权纠纷。
04
委托生产具体内容合同为证。
委托合同应包含商业合同条款与双方责任约定,委托合同需包括委托双方资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详细说明委托生产食品的名称、品种、数量、规格、工艺、执行标准以及原辅材料供货方式、监督方式、验收方法等;以及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置方式及责任、质量纠纷或争议的仲裁解决方式、赔偿消费者后的追偿方式等内容。
05
委托双方均需执行报告制度。
委托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10日内分别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委托生产情况。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质量 负责人、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编号、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和食品的名称、品种、数量、执行标准、合同期限等。超过一年的委托生产合同需每年报告一次委托生产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或发生企业更名、迁址、生产经营范围、生产许可条件改变等情况应在变化之日起10日内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06
标签需标注委托双方的生产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编号。
综合我国现有法规标准,委托生产需要标示委托双方的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信息。根据意见稿的规定,还应标注委托方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编号,引导词应采用“委托方、受托方”或“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
CTT提示
委托生产企业应尽快做好产品包装材料管理应对预案,依规更新标签标识。
07
提出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三种监督方式。
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过程监督方式包括专人驻厂、派出检查组、聘用第三方机构,后两者采用定期或不定期审核等形式。同时,监督情况需要单独记录,由双方确认并分别留存,进一步地落实了委托方责任,加强了委托方的监管责任。
CTT提示
我司具备生产加工企业审核能力,提供审核方案定制、过程关键危害检测、人员系统培训等服务,欢迎来电咨询!
08
委托双方都应对委托生产行为负责。
委托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委托方和受托方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因食品安全对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对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要求,实行首负责任,委托双方不得推诿。属于委托方责任的,受托方赔偿后有权向委托方追偿;属于受托方责任的,委托方赔偿后有权向受托方追偿。
CTT提示
建议委托合同中明确赔付情形及委托双方相应承担责任,避免后续责任认定不明产生纠纷。
09
按照商标授权、特许经营等方式进行委托生产食品的行为一并纳入此办法管理。
采取商标授权、特许经营等方式生产食品的,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其委托生产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
CTT提示
商标持有人应对商标使用者进行监督并建立相关协议,防止出现责任推诿等认定不清的情况。
结语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与委托生产相关企业紧密相关,委托双方企业应注意自查资质证书、核对委托合同内容、依规按时报告委托生产情况、及时更新标签标识等,做好新规出台的应对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