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7日,加拿大环境部根据《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99年》(Canadi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1999)第71(1)(b)条发布了一项通知,该通知要求加拿大企业在2025年1月29日之前在线上提供有关在2023日历年内生产、进口或作为单独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使用的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的信息。
本次通知中包含报告提交所需资料和312项PFAS化合物物质清单(附表1第一部分273项、第二部分26项、第三部分13项)。
需要报告的情况:
1. 生产总量超过1000g,附表1所列的物质;
2. 进口总量超过10g,附表1第1部分所列物质,或进口总量超过100kg,附表1第2部分或第3部分所列的物质,无论该物质是
(a) 单独存在;
(b) 在混合物或产品中的浓度≥1ppm;
(c) 在制成品中的浓度≥1ppm;
(i) 拟供14岁以下儿童使用或为其使用;
(ii) 拟与个人粘膜接触的;
(iii) 按预期使用,使该物质可被吸入,或与个体发生皮肤或口腔接触;
(iv) 炊具,或拟直接接触已加热食物或饮料的烹饪或上菜用具;
(v) 旨在或可能与食品或饮料直接接触的食品包装材料,包括一次性碗、盘子、杯子、其他餐具,以及食品罐和盖子衬垫;
(vi) 可重复使用的食品或饮料容器;
(vii) 食品加工设备,包括在包装和分销前与食品或饮料接触的传送带、托盘、 大桶、喷嘴、模具和切割器;
(viii) 服装或鞋类,包括救生衣、个人漂浮装置和其他防护服装;
(ix) 床上用品、睡袋或毛巾;
(x) 拟供个人使用的家具、床垫、靠垫或枕头,而该物质包含在泡沫或皮革或纺织纤维、纱线或织物中;
(xi) 拟供个人使用的地毯、乙烯基或复合地板,或地板的泡沫衬垫;
(xii) 该物质拟从制成品中释放;
3. 进口总量超过100kg的附表1所列物质,且这些物质在第2(c)段物品类别之外的物品中浓度不低于1ppm;
4. 在制造混合物、产品或制成品时,使用附表1所列任何物质的总量超过10g,不论该物质是单独使用,或是在混合物或产品中的浓度≥1ppm。
不适用的情况:
该通知不适用于以下物质,无论是单独存在、在混合物中、在产品中或是制成品中
(a)仅经加拿大过境;
(b)供私人使用;
(c)拟在实验室中用于分析、科学研究或作为实验室标准品;
(d)属于或包含在《危险废物和危险可回收材料跨境流动条例》所指的危险废物或危险可回收材料中,并根据本条例签发的许可证出口或进口;
(e)属于或包含在根据《害虫防治产品法》注册的害虫防治产品中;
(f)属于或包含在根据《肥料法》注册的肥料或补充剂中;
(g)属于或包含在根据《饲料法》注册的饲料中;
(h)与根据《种子法》注册的种子混合或附在种子上。
注:该通知不适用于符合微型企业定义(员工人数少于5人或年总收入低于30,000美元的组织或公司)的任何个人或类别的人。
报告信息时应使用加拿大环境和气候变化部单一窗口提供的在线报告系统提交给环境部部长。寻求延期的人应在截止日期之前通过电子邮件向环境部部长提交请求。
CTT温馨提示:
加拿大要求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312项PFAS物质的详细信息,这一举措旨在评估所列PFAS物质的毒性及未来对于是否管控和如何管控所列PFAS物质提供科学依据。CTT建议相关企业尽早开始准备所需报告信息,确保在规定截止日期前顺利提交完整、准确的报告,以规避相关风险。CTT可为企业提供咨询、检测、培训等一站式服务。欲了解更多详细信息,欢迎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