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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广东省《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解析见每周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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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评价怎么做?(解析见每周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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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东省《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广东省《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日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两份文件,标准自2019年8月1日开 始实施,具体内容及解读如下: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电子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平板玻璃、电子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管理。
(2)术语和定义
玻璃工业:用本标准玻璃工业仅指制造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的工业。
现有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平板玻璃、电子玻璃制造企业或 生产设施。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玻璃工业建设项目。
(3)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a.自202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b.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19年8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c.玻璃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2规定。
(4)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a.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需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b.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在环保设施检修、余热锅炉等特种设备检修及强制性检验等非正常生产运行情况下,应参照 HJ856的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确保全年排放总量符合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总量控制要求。
c.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d.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 或HJ75的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HJ/T 55的规定执行。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记入设备管理台账;可能出现污染物排放异常时,应立刻报告生态环境部门。
e.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管理,以及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 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陶瓷原辅材料的开采及初加工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术语和定义
陶瓷工业:用黏土类及其他矿物原料经过粉碎加工、成型、煅烧等过程而制成各种陶瓷制品的工业,主要包括日用陶瓷及陈设艺术陶瓷、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和特种陶瓷等。受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的,由矿物质、有机质、水、空气、生物有机体等组成的陆地表面疏松综合体,包括陆地表层能够影响的松散层等。
现有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陶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土壤环境,引起土壤物理、化学、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导致土壤质量恶化的过程或状态。
新建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陶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a.自202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b.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19年8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c.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小时有效均值平均浓度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4)污染物监测要求
a.对企业废气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b.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喷雾干燥塔、窑炉启动4小时内、停窑2小时内,主要排放口(含窑炉和喷雾干燥塔混合排放的总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不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c.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d.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记入设备管理台账;可能出现污染物排放异常时,应立刻报告生态环境部门。
e.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
我司具备以上废气检测能力和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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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土壤评价怎么做?
自2019年7月1日《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实施后,针对土壤环评监测的项目逐日增多,本文就土壤环评监测的具体项目(包括理化项目)、布点要求、频次等方面做相关解读。
1、现状调查内容
根据导则要求,土壤现状调查分为以下4个步骤:
2、现状调查-理化特性调查
根据评价需要,土壤理化特性调查内容如下:
3、土壤现状监测因子
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因子分为基本因子和建设项目的特征因子。
a.基本因子为GB 36600、GB 15618中规定的基本项目,分别根据调查评价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选取;
b.特征因子为建设项目产生的特有因子,根据导则附录B确定;既是特征因子又是基本因子的,按特征因子对待;
c.除部分特殊点位须监测基本因子与特征因子,其他监测点位可仅监测特征因子。
4、土壤现状监测布点
a.建设项目各评价工作等级的监测点数不少于表1要求。
b.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可优化调整占地范围内、外监测点数量,保持总数不变;占地范围超过5000hm2的,每增加1000hm2增加1个监测点。
c.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占地范围超过100hm2的,每增加20hm2增加1个监测点。
表1 现状监测布点类型与数量
我司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土壤环境检测能力和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