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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标准
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解析见每周课堂)
关于征求《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鞋工业(征求意见稿)》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行业要闻
▌绿色生活
环境噪声检测(解析见每周课堂)
—CTT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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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信息解读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有电镀工序的电子工业排污单位,适用于本标准。
2、术语和定义
a.许可排放限值: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
b.挥发性有机物: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本标准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待《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3、许可排放限值
a.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许可排放浓度(速率),厂界监控点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
b.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污去向。
许可排放浓度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规定的,在排污许可证规定。
4、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a.一般原则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环节、排放口、污染物项目及许可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
b.自行监测方案
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 和仪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
c.自行监测要求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应开展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括产生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水等主要污染源,污染源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按下表要求执行:
表1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源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一览表
表2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一览表
表3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一览表
CTT具备以上检测项目检测能力和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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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检测
●信息解读
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可选择以下三种测点条件(指传声器所置位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
a)一般户外
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3.5 m 外测量,距地面高度1.2 m 以上。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1.2m 高度处。
b)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距墙壁或窗户1 m 处,距地面高度1.2 m 以上。
c)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
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 1 m,距窗约1.5 m 处,距地面1.2 m~1.5 m 高。
CTT具备环境噪声检测能力和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