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C为大家收集的食品信息,阅读相应新闻详细的内容,可以点击文章标题链接阅读原文。
▌法规动态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2019年8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详见CTT课堂)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19年乳及乳制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详见附件)
▌政府抽检通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19年第34期)(详见CTT课堂)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2期)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 (2019年第32期)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公告(2019年第37号)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2期)
▌民间新闻
商家未标明营养成分 消费者起诉食品公司(详见CTT课堂)
—CTT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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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
●信息原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总局令第15号文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计划、抽样、检验与结果报送、复检和异议、核查处置及信息发布、法律责任、附则共计八个章节。本抽样办法主要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该文件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信息解读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抽样检验的含义与范围:根据食品抽检工作目标和方式,将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分为以下3种类型。
1. 监督抽检:市场监督管理门按照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以排查风险为目的,对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2. 风险监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风险因素,开展监测、分析、处理的活动。
3. 评价性抽检:依据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开展抽样检验对市场上食品总体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的活动。
二、明确食品抽检的工作计划重点:
1. 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
2. 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
3. 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
4.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5. 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的食品。
6. 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
7. 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
8. 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
三、细化食品抽样检验的要求:
1. 抽样人员执行现场抽样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
2. 抽样文书,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 除特殊要求,样品、抽样文书以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
4. 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 检验结论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6. 检验结论不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7. 检验结论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或者委托实施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8. 检验结论不合格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或者委托实施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完善食品复检、异议程序规定:
1. 异议范围:生产经营者可以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抽检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依法提出异议。
2. 申请复检的时限: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异议,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3. 不复检的情况:
(1)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
(2)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
(3)逾期提出复检申请。
(4)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
(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五、强化核查处置措施
1. 在复检和异议期间,生产经营者不得停止履行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的义务。
2. 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产品信息、生产经营者信息,以及复检异议核实办理情况。
3. 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惩戒。
六、强化法律责任
1. 依法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的,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异议的处罚力度。
2. 强化承检机构管理责任,对存在违法行为的,除依法处理外,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五年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调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终身不再委托承担抽样检验任务。
3. 强化复检机构承担复检任务的约束,明确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协商有关部门后撤销其复检机构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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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19年第34期)
●信息原文
近期,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蔬菜,糕点及面包,蜂产品,水果,坚果与籽类食品,蛋及蛋制品,水产品,禽类及副产品8类食品共646批次样品,其中合格样品636批次,合格率98.45%,不合格样品10批次,本次抽检不合格项目有:菌落总数、氧氟沙星、腐霉利、二氧化硫残留量、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诺氟沙星、甲拌磷、吡唑醚菌酯、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金刚烷胺。
针对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信息解读
甲拌磷别名3911,是透明的、有轻微臭味的油状液体。属高毒农药,是一种有机磷类广谱、内吸、高毒杀虫剂,对害虫具有触杀、胃毒、熏蒸作用。主要用于防治蚜虫、红蜘蛛、蓟马等,并可兼治地老虎、蝼蛄、金针虫等地下害虫。
甲拌磷对人体的危害:
作为强烈毒性的液体毒素,短期内接触(口服、吸入、皮肤、粘膜)都可能引起急性中毒。长期接触也可造成慢性中毒,主要有神经衰弱综合征、多汗、肌束震颤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规定甲拌磷主要用途是杀虫剂。残留物为甲拌磷及其氧类似物(亚砜、砜)之和,以甲拌磷表示。在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1mg/kg,本次抽检的芹菜中甲拌磷检出结果为0.15mg/kg,超标15倍。
GB 2763指定甲拌磷的检测方法有:
1. 谷物:GB 23200.9、GB/T 5009.20、GB/T 14553。
2. 油料和油脂:GB 23200.9、GB/T 5009.20、GB/T 14553。
3. 蔬菜、水果: GB 23200.8。
4. 糖料:GB/T 5009.20。
5. 茶叶:GB/T 23204。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规定:甲拌磷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
蔬菜中甲拌磷超标的原因可能是:
1.农户在种植过程中违规使用甲拌磷。
2.由土壤等环境污染而富集甲拌磷。
我司具备甲拌磷的检测能力和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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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未标明营养成分 消费者起诉食品公司
●信息原文
近日,莆田陈某在网上购买到一款“食品标签上明显标注 “0卡路里 无糖”的饮料,但是饮料标签内营养成分表中没有标示糖的含量”。陈某认为,该产品没有按照国家标准标注声称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属于不安全的食品,并以此为由一纸诉状将该产品的卖家某食品有限公司诉至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该食品有限公司十倍赔偿损失。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原告与被告达成一致,由被告十倍赔偿原告损失,即1025元,陈某撤诉。
●信息解读
案例中陈某对该食品公司起诉赔偿的法规依据解读如下两点:
一、产品标签上面显眼的文字标识写着“0卡路里 无糖” ,但营养成分表中没有标示糖的含量。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4.2条:“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二、陈某要求该食品有限公司十倍赔偿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我司具备食品标签审核的能力和资质,同时承接食品标签培训业务。